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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保卫部内勤干事安全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8月11日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XX发电有限公司消防保卫部内勤干事在安全工作中应负的责任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1.2 本标准适用于XX发电有限公司消防保卫部内勤干事的安全工作。

2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02.06.29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管理条例》2004.12.1
《中国XX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XX集团制(2005)41号
《中国XX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XX集团制(2010)17号
《电力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电安生[1996]640号
《XX股份有限公司发电企业主要生产管理岗位安全生产职责》[2006]95号

3 安全工作应负的责任与要求

3.1 消防保卫部内勤干事在消防保卫部正、副主任的领导下,对本部门的内勤干事岗位的安全工作负有直接安全责任。
3.2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武装人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指示,并把围绕安全生产所要做的主要工作列入消防保卫部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及时纠正内勤工作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
3.3 负责组织消防保卫部人员编制公司消防保卫部工作有关的规定和与内勤管理有关的规章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修订、补充、完善。
3.4 认真配合其它干事做好发供电设备和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及时调查外力破坏案件。负责重要生产场所的保卫工作。
3.5 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监督条例和爆炸物品的储运、保管、使用等有关规定,对重大隐患加强管理,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消除。
3.6 对武器弹药仓库及设施的安全防护管理负直接责任,严防盗窃与丢失。
3.7 配合其它干事并参与公司政治、刑事、治安案件的侦破;检查督促公司消防、护卫、治保工作中的防火、防盗、保卫、保密等工作。
3.8 严纪守法,做到正确、准确使用警械警具和武器,确保正常使用,提高自身安全防护能力。广泛发动群众,做好“四防”工作。做好办公室的防火、防盗工作。
3.9 负责落实上级有关保护电力设施和消防安全的法规、规定;对本公司的防火、车辆安全行驶和发供电设备的安全保卫工作负有责任。
3.10 配合安全监察部和设备管理部进行事故调查。

4 检查与考核

4.1 本标准由XX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和消防保卫部主任进行检查与考核。
4.2 本标准与《XX发电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制》、《XX发电有限公司工作标准》、《XX发电有限公司安全工作奖惩标准》一并考核。

5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消防保卫部、安全监察部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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