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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消防防火、防爆安全管理标准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7月13日

1目的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的危害,保护职工人身、设备、财产的安全,保障*******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的有序进行,为规范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消防防火、防爆安全管理,保障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请各施工单位遵照执行。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所有工程,包括: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修装饰、材料设备库、办公区域、宿舍区域等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3  引用标准及相关子系统
    3.1 引用标准
    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1.2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3.1.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3.1.4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3.1.5  《建筑灭火配置设计规范》。
    3.2   相关子系统
    3.2.1  安健环管理;
    3.2.2   档案管理;
    3.2.3   评估及改进管理。
    4  专业术语定义(略)
    5   职责
    5.1  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负责人
    *******热电有限公司总经理是本标准负责人,基建副总经理是本标准协助负责人,负责全面管理本标准,监督检查*******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参建单位执行本标准的有效性。
    5.2  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
    *******热电有限公司安监部主管领导是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负责组织实施本标准并检查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和评价本部门执行消防安全管理标准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负责人员或部门报告或反馈,提出实施和完善本标准的建议和报告。
    5.2  *******项目公司安监部和各个施工单位主管安全施工的领导
    5.2.1 消防工作必须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5.2.2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
    5.2.3 将消防工作与施工管理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5.2.4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消防安全标准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2.5 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5.2.6 监督检查本公司执行本标准的有效性,审核本标准执行的情况检查报告。
    5.3 *******热电有限公司安监部和施工单位消防部门负责人
    5.3.1 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执行本标准的情况,及时向*******热电有限公司安监部标准执行人汇报。
    5.3.2 各施工单位的保卫部门负责施工区域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工作。并接受上级地方消防主管部门对单位消防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5.3.3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3.4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3.5 组织制定消防安全标准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5.3.6 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生产组织保障方案。
    5.3.7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3.8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5.3.9 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5.3.10 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术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变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5.3.11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3.12 制定重点区域的紧急应变预案,并组织消防演习。
    5.4 *******热电有限公司有关部门领导、消防联络员
    5.4.1 掌握消防知识,有火情发生时能够正确的使用消防用具,执行公司《消防规程》
    5.4.2 执行本标准的规定,管理本部门的消防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5.4.3 消防专责人员监视消防系统的运行,保证消防水压力满足要求。
    6 执行标准
    6.1 组织机构设置
    6.1.1 *******热电有限公司及施工单位必须成立防火安全组织机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防火安全组织机构设置见附录1。
    6.1.2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消防人员及消防车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1.3 *******热电有限公司及施工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6.1.4 *******热电有限公司及施工单位下设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6.1.5 *******热电有限公司及施工单位工程部下属各部门应设立防火安全小组,班级设义务消防员(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百分之十、防火重点部位不少于百分之七十)。
    6.2 消防安全管理
    6.2.1 施工单位应当在单位工程(含:办公区域、临建宿舍区等)开工前将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法报送消防职能部门。
    6.2.2 消防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进行审查,并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明确告知,并提出整改要求。
    6.2.3 消防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改正。
    6.2.4 各个施工单位负责各自责任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6.2.5 监理单位、工程部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6.2.6 施工现场应装设独立充足的消防设施。
    6.3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6.3.1 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6.3.2 施工单位应当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配备或者指定防火工作人员,负责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6.3.3 施工暂设和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围网和保温等材料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范,不得使用易燃或者可燃材料。
    6.3.4 消防设施应有防雨、防冻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保持消防水畅通、灭火机有效;消防器材不得任意移动或遮盖,严禁挪作他用。
    6.3.5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存放、保管施工材料。
    6.3.6 施工现场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当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
    6.3.7 在油库及其他易燃易爆品仓库场所严禁吸烟,并设“严禁烟火”的明显标志。
    6.3.8 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时,应当制订防火安全措施;不得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不得在建设项目内使用液化石油气;使用后的废弃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料庆当及时清除。
    6.3.9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火管理标准。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禁止使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报请消防保卫部门批准并办理动火作业票后,方可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内作业。采取严密的防火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6.3.10  严禁在办公室、工具房、休息室、宿舍等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6.3.11  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用明火,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经有关部门批准后采取相应措施方可进行。
    6.3.12  贮存易燃易爆液体或气体仓库的保管人员严禁穿用丝绸、合成纤维等易产生静电的材料制成的服装。
    6.3.13  闪点在45℃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必须少量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应严防曝晒并采取降温措施。
    6.3.14  各施工单位如需存放炸药、雷管,必须报告保卫部门并得到当地公安部门的许可,并分别存放在专用仓库内,指派专人负责保管,严格领、退料制度。
    6.3.15  采用易燃材料包装或设备本身必须防火的设备箱,严禁用火焊切割的方法开箱。
    6.3.16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电管理标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安装电气设备和进行电焊、气焊作业等,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6.3.17  施工单位不得在施工现场区域内设置宿舍。在施工区域外设置宿舍的,燃材料做分隔和使用电热器具。设置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当符合有关消防安全的要求。
    6.3.18  施工现场专用消防通道任何单位不得占用,如应施工需占用,在占用前必须报请消防保卫部门批准,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区域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者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6.3.19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根据作业工程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必要时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对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施工现场,应当安装临时消防竖管,在正式消防给水系统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临时消防竖管。
    6.3.20  采用有火灾危险性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的具体方法,采取相应防火措施。
    6.3.21  施工现场任何人发现火灾时,应当立即报警,报警内容包括:起火时间、地点、火势等。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到火灾现场,进行疏散人员、抢救财产、扑救火灾。
    6.3.22  对于故意损坏消防设施、设备、器材、标志,不听劝告的;未经许可使用明火生产、私自动火作业的;谎报火警,造成消防部门按警出动的;干扰消防监督部门、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
    6.3.23  熬制沥青及调制冷底子油应在建筑物的下风方向进行,距易燃易物不得小于10米,严禁在室内进行。
    6.3.24  采用易燃材料搭设的临时建筑应有相应的防火措施。主厂房的临时封闭不得采用易燃材料搭设。
    6.3.25  氧气、电石、汽油等危险品仓库及乙炔站应有避雷及静电接地设施,屋面应采用轻型结构,并设置气窗及底窗,门、窗应向外开启。仓库室温不得超过35℃。电石仓库的地板应高出室外地面20cm以上,屋面不得漏雨。
    7 检查、评价与反馈
    标准执行人应经常检查本部门本标准执行情况的规范性,每半年填写一次评价表(附录1),报标准负责人进行评价。
    标准负责人根据反馈情况对各部门本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决定是否升版。
    标准执行人须确保向所有文件持有人提供最新的修订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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