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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3月07日

1. 目的
建立行之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保障管理辖区内用户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 范围
适用于商务楼及小区项目防火工作。

3. 职责
3.1 管理处经理对管辖区内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3.2 保安负责人负责消防、实施演习、检查、整改工作。
3.3 工程负责人负责对辖区内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

4. 管理规定
4.1 防火基本原则
4.1.1 消防安全工作应遵循“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各楼盘的经理是防火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部门、各班组负责人定期对消防安全进行检查。
4.1.2 坚决贯彻执行《上海市消防条例》禁止在管辖区内燃放烟火爆竹,不得擅自动用明火,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4.1.3 加强宣传教育,对新进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教育,定期进行消防演习。
4.1.4 任何人员不得擅自挪用和损坏消防器材和设备。定期对消防器材和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4.2 消防安全工作
4.2.1 管理处保安负责人或消防专员每月检查消防安全工作,纠正违章行为,整改火灾隐患。发现问题由保安负责人或消防专员开具《整改通知单》要求整改。
4.2.2 定期对消防器材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各类器材和装置处于良好状态;
4.2.3 对各类机房、消防通道、商户厨房等定期进行检查。
4.2.4 保安负责人每年制定《消防演练计划》,并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消防演习。
4.3 动火安全管理
4.3.1 本单位或外单位在管理区域内因施工需动火的工程,原则上应上报消防局审批,特殊情况下,在管理处办理动火作业手续。
4.3.2 动火施工人员应持有相关操作证书。
4.3.3 装修区域或单元内动火,需要至相关部门申办《动火许可证》。
4.3.4 获管理处批准后,持《动火许可证》后,方可在指定区域动火,同时施工单位动火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火措施,且管理处派人监督其动火,完毕后立即清查现场。
4.3.5 在经批准重点部位动火(变压器、配电房、汽车库、发电机房、楼层等处),动火前后必须做到“八不、四要、一清”标准。
4.3.5.1 动火前“八不”
aㄘ 防火设备不落实不动火
bㄘ 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cㄘ 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dㄘ 凡盛装过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
eㄘ 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fㄘ 凡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内、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物品的不动火;
gㄘ 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不动火;
hㄘ 未配备有相应灭火器材的不动火。
4.3.5.2 动火中“四要”
aㄘ 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bㄘ 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操作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要立即停止动火;
cㄘ 发生火灾、燃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
dㄘ 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4.3.5.3 动火后“一清”:动火人员和现场负责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才能离开现场。
          
5. 记录
5.1 SC-FORM-22      《动火许可证》
5.2 SC-FORM-23      《整改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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