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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氧站、输氧管道防火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5月25日

制氧站、输氧管道属于重点防火保卫部位,为加强对重点防火部位防火安全管理,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确保禁火区的安全生产与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重点防火部位所配置的消防设施及器材,均为消防专用,任何人不得擅自损坏、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第二条 消防设施、器材应当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明确专人管理。
    第三条 严禁在制氧站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条 严格门卫登记制度,收留一切进入生产区人员携带的火种。
    第五条 严禁任何机动车辆进站。
    第六条 制氧站消防道路、人行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其堵塞。
    第七条 输送压缩、液化气体和液体的管道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第八条 严格执行动火、用电管理制度。
    第九条 加强值班、巡检工作,严守岗位,不脱岗、漏岗认真履行交接班制度。
    第十条 用电必须符合设计规范和安全规定,由正式电工安装、维修,不准私拉乱接电线,不准超负荷用电,不准使用不合格电器及保险装置。
    第十一条 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对电线、电器设备要做到定时、定期、定人检查,对用电方面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 制氧站内严禁用明火或电加热器采暖。
    第十三条 在禁火区内检修,凡能拆卸下来的零部件、构件、管道等物应事先拆下,拿到非禁火区去动火,凡能用其他方法切割连接的尽可能用其他方法代替,避免动火。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动火证办理审批、监督制度。
    第十五条 制氧站职工当班必须穿着规定的劳保用品,易产生静电的化纤织品严禁穿着入站。
    第十六条 定期组织职工进行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的教育,职工应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熟悉所从事岗位的火灾危险性,预防措施及灭火方法。
    第十七条 新工人要经过防火知识教育后才能正式上岗作业,对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要进行消防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 制氧站、输氧管道要划分放火责任区域,指定区域防火负责人,抓好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十九条 除严格执行动火管理规定外,制氧管线、工艺管道任何检修不能搭接接地回路,乱搭乱割。
    第二十条 凡在制氧生产区内,严禁使用手机、传呼机等通讯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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