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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车辆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2月22日

  第十二条 依据24小时执勤的规定配备执勤人员,必要时可配备少量的备用人员,以便在紧急情况时,快速出车投入战斗。

  第十三条 对连续间断驾驶操作重点消防车辆半年以上者,如需再上岗时,必须经过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

  第十四条 各企业消防部门必须认真编制大修和保养计划,严格执行保修制度所规定的各项内容,组织实施每日的“例行保养”和“三级保养”。

  第十五条 重点消防车辆的定期保养应遵照专用的维护保养手册的要求实施,对维护保养手册规定以外的项目或不清楚的部件,驾驶员不得随意拆卸,如必须拆卸时,须经主管领导和部门同意,会同有关技术人员共同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重点防车辆在电路维修和焊接时,应注意车辆自控和遥控系统的保护。做清洁卫生时,应避免用高压水枪冲刷表面或用水枪冲洗驾驶室。必须用水冲洗时,应注意电器设备和车辆表面的保护,采取措施及时擦干,以防部件锈蚀。

  第十七条 重点消防车辆每次更换和添加润滑油、脂、液时必须符合本车标准,并要求做到“五定”(定人、定点、定质、定量、定时)和“三过滤(油桶、油壶、加油点)。

  第十八条 重点消防车使用后应进行认真检查,及时恢复战备执勤状态,泡沫车和干粉车使用后必须按操作程序清洗或氮气吹扫,正确归位,重点润滑。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修复后的交验制度,按保养项目逐条进行自检和交接各方共检、试车、确认合格后,方可交接。

  第二十条 每年按期编制重点消防车辆备品备件计划,并纳入企业设备备品备件进口计划,及时组织进口足够的车辆备品备件,确保车辆维修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消防车辆应及时处于良好的战备执勤状态,车辆训练,火警出动应统一调配,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外授,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重点车辆战备执勤和火灾中发挥应有作用,应从严管理。

  1.严禁无“重点消防车操作证“的人员驾驶操作,无关人员不得动用车上开关、按钮等设备。

  2.随车配备的装备、器材只准本车使用,未经设备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转借、挪用。

  3.严格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一定要认真清点器材,查看车况,确保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逐级上报,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如需要停修时,必须报消防部门负责人审批。

  4.对于列入《中石化系统灭火区域联防方案》中的大型进口车辆,必须确保处于良好的战斗执勤状态,以便调用。

  第二十三条 各企业专职消防队应根据本制度、综合各企业消防车辆的操作、使用、维护和保养等情制定出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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