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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及火灾事故处置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12月20日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
二、巡查、检查中发现可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立即填写《单位火灾隐患当场整改通知单》,并当场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填写《单位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单》,并逐级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采取措施整改。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四、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
五、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对火灾隐患整改完毕的进行复查确认,填写《单位火灾隐患整改复查单》。
六、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复函送达公安消防机构。
七、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八、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火灾事故处置制度
一、确认火灾发生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通知建筑内所有人员立即疏散,实施初期火灾扑救,并报火警。
二、火灾发生后,应保护火灾现场。公安消防机构划定的警戒范围是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尚未划定时,应将火灾过火范围以及与发生火灾有关的部位划定为火灾现场保护范围。
三、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
四、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五、应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查找有关人员,协助火灾调查。
六、应做好火灾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的安排、善后事宜。
七、火灾调查结束后,应及时分析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及时改进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事故再次发生,并将事故情况记入防火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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