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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检查制度、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5月02日

    防火检查制度
    一、防火检查人员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任组成。
    二、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任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三、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任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四、防火检查内容: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水、用电有无违章情况;、重点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指示的掌握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五、发现火灾隐患,及时填写火灾隐患当场整改通知书和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
    防火巡查制度
     一、防火巡查人员由专职管理人员和保安员担任。
    二、防火巡查应每2小时进行一次。
    三、各部门的防火巡查由在岗位的防火责任人、员工对辖区岗位上的消防安全状况、安全操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五、防火巡查人员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处置时,应当立即报告。
    六、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七、防火巡查内容: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在位情况;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八、防火巡查人员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九、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填写火灾隐患整改通知,并督促整改。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第一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确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及时予以清除。  
    第二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由消防管理部门根据管理分工,及时将火灾隐患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书面报告,并提出整改方案。  
    第三条 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应将危险部位停止生产、经营或工作,立即进行整改,并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第五条 对公安消防机关检查或抽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指定专人落实整改。整改完毕后,写出火灾隐患整改报告报消防机关。  
    第六条 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认真填写检查记录。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七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要组织进行检查验收。  
    第八条 对本单位无力进行整改的火灾隐患要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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