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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险隐患整改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24日

 一、各部门对存在的火险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二、以下情况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和违章吸烟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堵塞或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防栓、灭火器材被遮拦或被挪作他用的;

  5、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和巡查人员脱岗的;

  7、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三、以上隐患的消除改正情况,应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四、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险隐患,消防工作职能部门安全保卫部应及时将情况上报公司主管领导,通知部门安全责任人,并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人员、资金。

  五、在火险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六、火险隐患整改完毕,应将情况记录报公司主管领导和安全保卫部负责人确认后存档备查。

  七、各部门对限期整改的火险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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