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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2月14日

 1引用标准
  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1.3公安部第6号令《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3月23日公安部第6号令)
  
  2范围
  公司仓储、储罐区及其它储存物品的部门。
  
  3基本要求
  3.1库房、储罐区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3.2库房、储罐区均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第6号令《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以及有关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规定、条例和标准,公司《防火与防爆管理制度》(AH01/07)。
  3.3物资储存场所应根据储存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和检测报警设备。
  3.4库房、储罐区、泵房管理责任部门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岗位安全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值班巡回制度和各项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窃等工作。
  3.5在仓库、储罐区等区域,应设置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3.6保管人员应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3.7仓储管理人员每日工作结束,应进行安全检查,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3.8储存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库房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3.9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部门,应当在储存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适用状态。
  
  4仓库管理
  4.1仓库应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库房内严禁烟火和火炉取暖,库房动用明火作业必须按公司的《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AH02/01)。
  4.2机动车辆不准进入危险品仓库,铲车、电瓶车必须采取防爆措施,才能进入危险品库房。
  4.3电气装置必须根据物质性质要求安装,并执行公司《电气安全管理制度》(AH01/10)。
  4.4库房内严禁使用电热器具和家用电器,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及高温照明灯具。
  4.5电器开关箱单独设在库房外安全部位,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管理人员离库必须拉闸断电。
  4.6仓库责任部门应制订物品入库存验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存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无产地、铭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4.7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堆垛)应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
  4.8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应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发放,主管部门应经常检查。
  4.9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吕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化学品必须严格职责离,具体要求为:
  4.9.1剧毒物品不能与其它危险物品同存一库。
  4.9.2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类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
  4.9.3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
  4.9.4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库时应保持一定距离。
  4.9.5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及液化气体等危险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堆放。
  4.10剧毒药品应单独存放,必须实行两人、两把锁、两本帐的管理办法。使用单位必须凭保卫部门批准的“危险物品领(退)单”并由两个领取。
  4.11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如因特殊需要,按《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AH02/01)进行,由仓库(堆垛场)负责人上报,公司有关领导和安全部门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方能进行。作业结束后,检查确无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12危险品应当分类分项分垛存放,不得超量贮存,其安全距离要求如下: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m2;垛与垛之间不小于1m;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m;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0.3m;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m。
  4.13危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4.14危险物品露天堆放要与建筑物这间的防火距离符合防火规范要求;应当分类、分垛、分组堆放,并留有安全间距;应有防晒防雨设施,桶装可燃液体在夏季要采取降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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