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消防空气呼吸器是保护消防员自身安全,防止有毒气体伤害所必备的专用个人防护装备。为了加强维护、保管消防空气呼吸器,确保消防空气呼吸器安全可靠,充分发挥其使用性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其它型式消防呼吸器的使用和维护,应按原产品技术要求及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参照执行。
第三条 消防总队、消防支队(大队)、消防站必须加强对消防空气呼吸器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使消防空气呼吸器的管理达到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第四条 消防总队、消防支队(大队)、消防站、应按规定数量配齐消防空气呼吸器和备用气瓶,直辖市总队、支队须设置消防空气呼吸器维修检验室,配备专人负责管理、维护、检验等工作。
第二章 例行检查
第五条 消防空气呼吸器购买后和使用前,必须进行下列检查:
1、检查全面罩。面罩及目镜破损的严禁使用。
2、检查气瓶压力余气报警器。开启气瓶阀检查贮气压力,低于额定压力80%的,不得使用。
3、戴好面罩,使面罩与面部贴合良好,面部应感觉舒适,无明显压痛。
4、深呼吸2—3次,对消防空气呼吸器管路进行气密性能检查。气密性能良好,打开气瓶阀,人体能正常呼吸方能投入使用。
第六条 消防空气呼吸器使用后,必须按下列要求使其尽快恢复使用前的技术状态:
1、清洁污垢,检查有无损坏情况。
2、对空气瓶充气。
3、用中性消毒液(不得使用含石碳酸的消毒液)洗涤面罩、呼气阀及供气调节器的弹性膜片。最后在清水中漂洗,使其自燃干燥,不得烘烤曝晒。
4、按使用前的准备工作要求,对消防空气呼吸器进行气密性试验。
第七条 消防空气呼吸器必须定期检查,总队每年、支队每季度、中队每月、班第周组织检查一次。支队每半年对 消防空气呼吸器校验一次。定期检查的主要项目是:
1、全面罩的镜片、系带、环状密封、呼气阀、吸气阀、空气供给阀等机件应完整好用,联接正确可靠,清洁无污垢。
2、气瓶压力表工作正常,联接牢固。
3、背带、腰带完好、无断裂现象。
4、气瓶与支架及各机件联接牢固,管路密封良好。
5、气瓶压力一般为28—30MPa。压力低于24MPa时,必须充气。
6、整机气密检查:打开气瓶开关,待高压空气充满管路后关闭气瓶开关,观察压力表变化,5分钟内压力表数值下降不应超过4MPa,超过4MPa的为不合格。
7、余气报警器检查:打开气瓶开关,待高压空气充满管路后关闭气瓶开关,观察压力变化,当压力表数值下降至4—6MPa时,应发出报警音响,并连续报警至压力表数值“0”位为止。超过此标准为不合格。
8、空气供给阀和全面罩的匹配检查:正确佩带消防空气呼吸器后,打开气瓶开关,在呼气和屏气时,空气供给阀应停止供气,没有“咝咝”响声。在吸气时,空气供给阀应供 气,并有“咝咝”响声。反之应更换全面罩或空气供给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