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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票管理标准实施细则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2月18日

        5.3.9.3 措施恢复结束后,工作许可人在设备管理系统中将工作票状态变为“恢复完成”,在确认不影响其他工作班组安全的情况下,请示值长同意进行检修设备试运。
        5.3.9.4 对于试运不合格仍需继续进行检修工作时,经值长批准后,工作许可人重新布置和执行安全措施并会同工作负责人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方可通知工作班成员继续进行工作。工作许可人需将试运不合格仍需进行检修工作的工作票编号、工作内容、重新开始工作的时间详细记录在设备管理系统运行日志中。
        5.3.9.5 如果试运后需改变原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及范围时,应重新签发工作票,原工作票按作废处理,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确认后,记入作废时间、注明作废原因,双方在作废工作票上签字。
        5.3.9.6 对于不需要进行试运的检修工作,工作负责人在设备管理系统中确认工单分项工作完成,措施恢复结束后,工作许可人在设备管理系统中将工作票状态变为“恢复完成”。
        5.3.10 工作票延期:
        5.3.10.1 工作任务不能在批准时间内完成时,工作负责人应在批准完工期限前2小时办理工作票延期手续。
        5.3.10.2 延期时间在两天及以上的工作,应在批准完工前一天办理工作票延期手续。
        5.3.10.3 工作票延期只能办理一次,如需再延期,必须重新签发工作票,原工作票按终结处理,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确认后,记入终结时间、注明终结原因,加盖“已执行”章后,立即重新办理工作票,此时,由于安全措施未恢复,所以新办理工作票中隔离开始、隔离结束无时间间隔。
        5.3.10.4 工作票延期时值长负责将延期时间输入到设备管理系统中。
        5.3.10.5 电气第二种工作票不允许延期,检修工作如需延期时应重新签发工作票,并将原工作票终结。
        5.3.10.6 检修设备为调度管辖设备时,值长执行《值长与调度联系/通讯管理标准实施细则》。
        5.3.11 电气工作的间断、转移
        5.3.11.1 工作间断时,工作班人员应从工作现场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动,工作票仍由工作负责人执存。间断后继续工作,无需通过工作许可人。每日收工,应清扫工作地点,开放已封闭的通路,并将工作票交回值长处。次日复工时,应得到值长许可,取回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必须事前重新认真检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的要求后,方可工作。若无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带领,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地点。
        5.3.11.2 在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前,值班员不准将检修设备合闸送电。在工作间断期间,若有紧急需要,值班员可在工作票未交回的情况下合闸送电,但应先将工作班全体人员已经离开工作地点的确切根据通知工作负责人或值长,在得到他们可以送电的答复后方可执行,并采取下列措施:
        (1)拆除临时遮拦、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拦,换挂“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
        (2)必须在所有通路派专人守候,以便告诉工作班人员“设备已经合闸送电,不得继续工作“守候人员在工作票未交回以前,不得离开守候地点。
        5.3.11.3 检修工作结束以前,若需将设备试加工作电压,可按下列条件进行:
        (1)全体工作票人员撤离撤离工作地点。
        (2)将该系统的所有工作票收回,拆除临时遮拦、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拦。
        (3)应在工作负责人和值班员进行全面检查无误后,由值班员进行加压试验。
        5.3.11.4 工作班若需继续工作时,须重新履行工作票许可手续。
        5.3.11.5 在同一电气连接部分用同一工作票依次在几个工作地点转移工作时,全部安全措施由值班员在开工前一次做完,不需再办转移手续,但工作负责人在转移工作地点时,应向工作人员交待带电范围、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5.3.12 工作终结
        5.3.12.1 试运合格,工作完工后,工作负责人应全面检查并负责组织清扫整理施工现场,必须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确认无问题时带领工作人员撤离现场。
        5.3.12.2 工作负责人持工作票会同工作许可人共同到现场检查验收,确认没有问题时,工作许可人在设备管理系统中完成“工作终结”流程。
        5.3.12.3 工作许可人在两份纸介质的工作票上记入终结时间,双方签字后在工作票第一页右上角处盖上“已执行”章,工作票双方各留一份。
        5.3.12.4 凡作废或未执行的工作票,也需双方签名并在最前一张工作票右上角处盖上“作废”章,工作许可人必须在注释中写明作废原因,作废工作票双方各留一份。
        5.3.12.5 检修工作已结束,但在工作票未注销以前,任何人不得将设备投入运行。
        5.3.12.6 工作票终结后工作许可人应立即向当值值长汇报,在得知与该设备相关的所有工作票全部终结后,根据工作票中所作安全措施及值长的命令进行恢复措施。工作负责人应向工作票签发人、部门负责人汇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5.3.12.7 电气第一种工作票只有当全部接地线拆除,并认真填写在工作票上,才为终结。对于不能拆除的接地线要注明原因,并记录在运行日志中,工作票上也应详细记录未拆除的接地线双重编号。
        5.3.12.8 电气第一种工作票中接地线拆除统一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无接地线时写“无”,不能写“零”。
        5.3.12.9 凡主设备、重要辅机大小修或电气设备、公用系统经过改进,继电保护和热工、电气自动装置等二次设备经过改进或定值变动后,在设备恢复备用前,检修及试验人员应将设备变动情况以及运行人员应注意的事项在“检修交待记录本”中向运行人员进行书面交底,以备查阅,否则工作许可人应拒绝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
        5.3.12.10 检修人员在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前,应注意恢复设备的明显标志、电气一次设备的双重编号、二次设备的名称,复查核对热机设备的阀门名称、编号、旋转方向、介质流向、管道色环等,若运行人员发现标志及双重名称不全或不符,应拒绝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
        5.3.12.11 严格执行工作票终结手续,切实做到“五不结束”:
        (1)工作人员未全部撤离现场不结束。
        (2)设备异动交待不清或记录不明不结束。
        (3)安全措施未全部拆除不结束。
        (4)试转不合格不结束。
        (5)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没有共同到现场检查或检查不合格不结束。
        5.3.12.12 每月26日由所在部门将工作票收回进行检查分析,并作出合格率评价,措施恢复单应与工作票一并上交。工作票统计以上月的26日至本月的25日终结的工作票为当月工作票。
        5.3.12.13 检修到期(含已延期)的工作票必须办理结束手续。如因物资受限或其他原因没有完成设备检修工作的,工作票办理结束后,设备管理部做好检修技术交底记录。
        5.4 工作票检查、统计、分析:
        5.4.1 各生产部门认真执行工作票的动态检查制度,安全监察部对各生产部门严格检查工作票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5.4.2 工作票的检查包括:票面、措施的执行、检修工作期间、设备的试运、工作终结等全过程的检查。
        5.4.3 发电运行部、设备管理部各专业负责人必须对本专业工作票的安全措施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现场跟踪检查,每月应对全部已执行的工作票进行检查、统计、分析和总结。
        5.4.4 各部门的专业负责人对工作票进行日常抽查,每月抽查率应不低于20%,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给予纠正,提出改进和考核意见,并在检查的工作票左上角签字。安全监察部安监专工每月对各部门工作票进行统计和分析,将统计分析结果于每月1日前报安全监察部部长。检查统计表见附件1。
        5.4.5 安全监察部部长每月审核、统计公司工作票的执行情况及合格率,对于查出的问题进行通报和考核,并在安生产例会上公布。
        5.4.6 工作票的合格率的计算公式:
        工作票合格率=合格工作票的张数/已执行的工作票的总张数╳100%
        5.4.7 工作票合格率应严格按规定实事求是的统计,并在总结、分析的基础上,不断改进,逐步提高。
        5.4.8 对工作票的统计情况及工作票的合格率,每月在安全简报上进行通报,从而促进工作票的管理水平,保证工作票的合格率达到100%。
        5.4.9 工作票应由发电运行部、设备管理部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5.5 工作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正确或不合格工作票:
        5.5.1 工作票无编号或重号、错号。
        5.5.2 工作地点或工作任务填写不明确或不正确。
        5.5.3 填写工作任务时,设备有双重编号而未填写。
        5.5.4 安全措施与工作任务不相符,或无故扩大安全措施。
        5.5.5 设备编号有涂改或字迹不清,难以辨认。
        5.5.6 安全措施不全而未补充。
        5.5.7 主要安全措施未填写。
        5.5.8 工作地点保留带电部分未填写、不完善、不正确。
        5.5.9 未填写接地线的确切装设地点、组数和编号。
        5.5.10 未注明装设标示牌的地点或标示牌名称错误、装设错误。
        5.5.11 未按规定签名、盖章。
        5.5.12 运行人员在电气一种票中未按票面要求填写有关内容或填写不合格。
        5.5.13 在工作票上乱写乱画,或将工作票丢失、损坏。
        5.5.14 按照规定应重新填写工作票而未填写。
        5.5.15 变更工作负责人或工作延期而未按规定办理手续。
        5.5.16 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不符合规定或超出批准范围。
        5.5.17 工作票票种签发错误。
        5.5.18 未按规定履行许可手续或开工前没有共同去现场检查。
        5.5.19 未按规定履行监护职责或开工后监护人不在现场或不带工作票。
        5.5.20 未按规定履行终结手续或结束工作票未检查验收、未拆除安全措施。
        5.5.21 执行中发生异常、故障和未遂等不安全现象。
        6 职责
        6.1 本细则负责人由安全监察部部长担任,负责全面制定、实施及贯彻执行本细则,监督本细则的正确有效执行。
        6.2 本细则执行人由安全监察部安监专工担任,负责收集整理本细则在执行过程中的反馈意见,检查、指导各部门、各级人员正确执行本细则。
        7 检查与评价
        7.1 安全监察部部长组织对本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每年进行一次,对检查评价结果经审批后下发至相关部门,检查和评价记录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三年。
        7.2 本细则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与现场不相符或不全面等情况,应及时反馈至所在部门负责人,部门安全负责人每半年汇总反馈至安全监察部,安全监察部每半年汇总反馈到公司,以便修改和补充。
        8 附则
        8.1 本细则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监察部。
        8.2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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