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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5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使变电所的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的要求,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电压为35~11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0kVA及以上新建变电所的设计。
        第1.0.3条 变电所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的5~10年发展规划进行,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关系,适当考虑扩建的可能。
        第1.0.4条 变电所的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结合国情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 变电所的设计,必须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1.0.6条 变电所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所址选择和所区布置
        第2.0.1条 变电所所址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综合考虑确定:
        一、靠近负荷中心;
        二、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及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三、与城乡或工矿企业规划相协调,便于架空和电缆线路的引入和引出;
        四、交通运输方便;
        五、周围环境宜无明显污秽,如空气污秽时,所址宜设在受污源影响最小处;
        六、具有适宜的地质、地形和地貌条件(例如避开断层、滑坡、塌陷区、溶洞地带、山区风口和有危岩或易发生滚石的场所),所址宜避免选在有重要文物或开采后对变电所有影响的矿藏地点,否则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七、所址标高宜在50年一遇高水位之上,否则,所区应有可靠的防洪措施或与地区(工业企业)的防洪标准相一致,但仍应高于内涝水位;
        八、应考虑职工生活上的方便及水源条件;
        九、应考虑变电所与周围环境、邻近设施的相互影响。
        第2.0.2条 变电所的总平面布置应紧凑合理。
        第2.0.3条 变电所宜设置不低于2.2m高的实体围墙。城网变电所、工业企业变电所围墙的高度及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2.0.4条 变电所内为满足消防要求的主要道路宽度,应为3.5m。主要设备运输道路的宽度可根据运输要求确定,并应具备回车条件。
        第2.0.5条 变电所的场地设计坡度,应根据设备布置、土质条件、排水方式和道路纵坡确定,宜为0.5%~2%,最小不应小于0.3%,局部最大坡度不宜大于6%,平行于母线方向的坡度,应满足电气及结构布置的要求。当利用路边明沟排水时,道路及明沟的纵向坡度最小不宜小于0.5%,局部困难地段不应小于0.3%;最大不宜大于3%,局部困难地段不应大于6%。电缆沟及其他类似沟道的沟底纵坡,不宜小于0.5%。
        第2.0.6条 变电所内的建筑物标高、基础埋深、路基和管线埋深,应相互配合;建筑物内地面标高,宜高出屋外地面0.3m;屋外电缆沟壁,宜高出地面0.1m。
        第2.0.7条 各种地下管线之间和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之间的最小净距,应满足安全、检修安装及工艺的要求,并宜符合附录一和附录二的规定。
        第2.0.8条 变电所所区场地宜进行绿化。绿化规划应与周围环境相适应并严防绿化物影响电气的安全运行。绿化宜分期、分批进行。
        第2.0.9条 变电所排出的污水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电气部分
        第一节 主变压器
        第3.1.1条 主变压器的台数和容量,应根据地区供电条件、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和运行方式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
        第3.1.2条 在有一、二级负荷的变电所中宜装设两台主变压器,当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装设两台以上主变压器。如变电所可由中、低压侧电力网取得足够容量的备用电源时,可装设一台主变压器。
        第3.1.3条 装有两台及以上主变压器的变电所,当断开一台时,其余主变压器的容量不应小于60%的全部负荷,并应保证用户的一、二级负荷。
        第3.1.4条 具有三种电压的变电所,如通过主变压器各侧线圈的功率均达到该变压器容量的15%以上,主变压器宜采用三线圈变压器。
        第3.1.5条 电力潮流变化大和电压偏移大的变电所,如经计算普通变压器不能满足电力系统和用户对电压质量的要求时,应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
        第二节 电气主接线
        第3.2.1条 变电所的主接线,应根据变电所在电力网中的地位、出线回路数、设备特点及负荷性质等条件确定。并应满足供电可靠、运行灵活、操作检修方便、节约投资和便于扩建等要求。
        第3.2.2条 当能满足运行要求时,变电所高压侧宜采用断路器较少或不用断路器的接线。
        第3.2.3条 35~110kV线路为两回及以下时,宜采用桥 形、线路变压器组或线路分支接线。超过两回时,宜采用扩大桥形、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的接线。35~63kV线路为8回及以上时,亦可采用双母线接线。110kV线路为6回及以上时,宜采用双母线接线。
        第3.2.4条 在采用单母线、分段单母线或双母线的35~110kV主接线中,当不允许停电检修断路器时,可设置旁路设施。当有旁路母线时,首先宜采用分段断路器或母联断路器兼作旁路断路器的接线。当110kV线路为6回及以上,35~63kV线路为8回及以上时,可装设专用的旁路断路器。主变压器35~110kV回路中的断路器,有条件时亦可接入旁路母线。采用SF6断路器的主接线不宜设旁路设施。
        第3.2.5条 当变电所装有两台主变压器时,6~10kV侧宜采用分段单母线。线路为12回及以上时,亦可采用双母线。当不允许停电检修断路器时,可设置旁路设施。当6~35kV配电装置采用手车式高压开关柜时,不宜设置旁路设施。
        第3.2.6条 当需限制变电所6~10kV线路的短路电流时,可采用下列措施之一:
        一、变压器分列运行;
        二、采用高阻抗变压器;
        三、在变压器回路中装设电抗器。
        第3.2.7条 接在母线上的避雷器和电压互感器,可合用一组隔离开关。对接在变压器引出线上的避雷器,不宜装设隔离开关。
        
        第三节 所用电源和操作电源
        第3.3.1条 在有两台及以上主变压器的变电所中,宜装设两台容量相同可互为备用的所用变压器。如能从变电所外引入一个可靠的低压备用所用电源时,亦可装设一台所用变压器。当35kV变电所只有一回电源进线及一台主变压器时,可在电源进线断路器之前装设一台所用变压器。
        第3.3.2条 变电所的直流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的接线。采用分段单母线时,蓄电池应能切换至任一母线。
        第3.3.3条 重要变电所的操作电源,宜采用一组110V或220V固定铅酸蓄电池组或镉镍蓄电池组。作为充电、浮充电用的硅整流装置宜合用一套。其他变电所的操作电源,宜采用成套的小容量镉镍电池装置或电容储能装置。.
        第3.3.4条 蓄电池组的容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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