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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01月27日

第一条 在本项目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条 **高速公路路面三分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 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 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 组织或参与项目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四) 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五) 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 制定项目部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 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八)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先表彰工作;
(九)  参加本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 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
(一) 查阅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
(二) 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三) 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四) 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五) 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
(六)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七) 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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