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项目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工作,严肃工作纪律,确保生产安全工作信息渠道畅通和运转高效有序,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项目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一)发生安全生产险情和事故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项目负责人李会文报告,项目负责人李会文接到通知后,应当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公司安全监察部报告,逐级上报事故不得超过2小时,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呈送文字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再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主要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等。
(三)项目部在接到某工段的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分管领导报告,根据报告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四)项目部不得瞒报、不报和拖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对瞒报、不报和拖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一)事故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负责协调,及时成立事故调查组。
(二)项目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依纪。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必须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三、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一)项目经理负责提出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意见。根据事故调查提交的调查报告和有关要求的请示,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明确是否受理。明确受理的,负责起草事故结案批复,提出结案批复意见、制作有关执法文书并交分管领导审核。不予受理的,应向有关单位讲明原因。
(二)安全部负责人负责起草的事故处理批复意见、有关安全执法文书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统一复核和汇总。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复核的主要内容是:事故调查程序是否合法、资料是否齐全、处理依据是否合法、处罚是否适当、批复的写作格式是否规范。办公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明确是否受理。
(四)讨论批准生产安全事故结案。对明确受理的事故结案批复,经综合科复核、汇总后提交讨论。
(五)安全部负责结案批复和安全执法文书的送达和办结。
五、资料统计
生产安全事故结案批复后,档案资料由安全部负责整理,统一归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