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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库安全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9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库建设与安全管理,提高防范能力,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金库实体防范、技术防范和人力防范的标准和规范,是金库建设、使用、管理的依据,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金库。
    第三条 金库是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的库房,分为固定金库和移动金库。留局过夜现金3万元至80万元的,应安装移动金库,80万元(含)以上的应建固定金库。
    第四条 金库使用的设备和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规范标准,经国家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由技术力量强、信誉高的单位施工。
    第五条 凡新建和改建的金库,必须按照本规定标准设计,经省(区、市)邮政局保卫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当地公安机关审核批准,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安全保卫部门负责组织,由公安机关验收。未经公安机关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条 已投入使用的金库,应加强对安全防范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章  固定金库
    第七条 固定金库由库体、点钞室、守库室、卫生间组成,有条件的可增加枪库和巡廊。
    第八条 库体是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的空间,面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一)库体建筑标准
    1.新建固定金库的库体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六面整体浇铸的方式,具体要求是:钢筋的直径应在14mm以上,摆成一个具有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的矩阵形格栅,钢筋的间距应在150mm以内。当钢筋格栅为两层以上时,层与层之间栅格错开,层距不大于120mm。安装金库门的门洞处钢筋应伸出50至80mm(底部除外),混凝土保养后,其抗压强度不小于35Mpa,墙体厚度不得低于250mm。
    2.利用原有房间改建的库体可采用钢板内衬的方式,具体要求是:在砖混结构房间内,采用六面钢板内衬,每面应为整块钢板(安装金库门的一面除外),钢板厚度不小于10mm,接缝处应连续焊接牢固。安装金库门的门洞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整体浇铸,钢筋的直径应在14mm以上,与内衬钢板相连一侧的钢筋应与内衬钢板牢固地焊接在一起;门洞处钢筋应伸出50至80mm(底部除外),内衬钢板嵌入混凝土的深度不应小于50mm,混凝土保养后,其抗压强度不小于35Mpa,门洞结构应能支撑门框和门扇的重量。库内所有线路应加装绝缘护套。
        (二)固定金库位置应当隐蔽,若设在建筑群体内,其墙体不得与其他单位、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相连,其底部不得有管道、暗沟等公用设施和不能控制的地下室。
    (三)库体通风口下沿离地面高度不低于2500mm,通风口直径须小于200mm,呈双拐内高外低状,里外安装金属篱杆或篱网。
    (四)库体内应安装应急照明灯。
    第九条 金库门
    (一)库体安装的金库门应符合《金库门通用技术条件》(GA/T 143-1996)A级或B级标准,应标明生产厂家、出厂日期、产品级别和代号标记等。
    (二)金库门所有的钢铁部分(轴承,不锈钢零件和用于混凝土中的加强件除外)都应采取防腐措施,包括喷镀、电镀、喷塑、喷漆等。不同金属联合使用时,应防止引起电腐蚀。
    (三)金库门可按需要增设防水功能,具有防水功能的金库门在受到深度不超过5000mm的水浸时,不应有水通过门体进入库内。
    第十条 门框、门扇
    (一)门框与门扇的正面周边不应有直接窥视到门内的缝隙。
    (二)门框、门扇的表面应平整,外表面的平面度不大于2mm,内表面的平面度不大于4mm。
    (三)金库门门框和墙体伸出的钢筋牢固地焊接在一起,左、右两侧焊接点不少于6点,上框不少于3点,应保证门框与水平面垂直,焊后用水泥砂浆将门框和墙体间的空隙填实。
    (四)门铰链除应能支撑门扇的重量外,还应能进行调节,以保证门扇与门框之间的间隙符合设计要求。在不大于80N的外力作用下,门扇可灵活启闭。
    (五)门插舌及执行机构应运动灵活,手动暗掣在受到不大于30N的力作用下,即可将门扇锁住或打开。
    第十一条 金库门锁具
    (一)无应急库门的固定金库,金库门应安装3套相互独立的机械密码锁和一套活体指纹锁。4套锁具中,任意3套同时对上锁码或指纹,金库门应开启。
    (二)有应急库门的固定金库,金库门应安装2套相互独立的机械密码锁和一套活体指纹锁。3套锁具同时对上锁码和指纹,金库门应开启。
    (三)A级金库门应使用美国沙金牌6730型机械密码锁,B级金库门应使用美国沙金牌6731型机械密码锁。
    (四)活体指纹锁应经过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验合格,并满足以下要求:
        1.验证对比时间≤1秒。
        2.拒真率≤1%。
        3.认假率≤0.0001%。
        4.存储量:指纹存储不少于100枚,使用记录存储不少于30000条。
        5.指纹开启:必须两个以上不同ID号人员分别输入指纹才能开启,一人输入两枚指纹不能开启。
        6.组合方式设置:可设置任意两人组合开启,也可设置固定两人组合开启。
        7.定时开启:在预先设置的时间区域内才能开启。
        8.管理员权限:用管理员指纹仅能登记、删除操作员指纹、读取使用记录、设置开启时间,不能开启指纹锁。
        9.操作员权限:用操作员指纹仅能开启指纹锁。
        10.登记指纹:使用前先在指纹采集器上将要用来开门的指纹进行登记。
        11.删除指纹:根据需要将已登记的指纹有选择地进行删除。
        12.延时自锁:指纹锁打开却未开启金库门,在设定时间内指纹锁自动锁闭。
    13.错按报警:连续5次输入不可识别指纹应报警。
    14.记录:记录和读取使用指纹锁的人员、时间、次数,登记、删除指纹事件等。
    15.保证指纹开锁的唯一性,不应有密码或钥匙强制开启功能。
    16.显示:中文液晶显示屏。
    17.USB接口:可通过USB接口读取或拷贝使用记录。
    第十二条 安全重锁装置
        (一)金库门可配置安全重锁装置,当锁具或门体受到大于2000N外力的冲击破坏或火焰切割门扇主体结构透过1/2门扇厚度(允许大于1/2门扇厚度)时,安全重锁装置应能启动。
    (二)在正常情况下,安全重锁装置应始终处于重锁的预置状态,不应产生误动作,亦不影响锁具的正常开启。重锁装置应有防钻钢板防护。
    (三)重锁装置的组件强度应与门插舌强度相当,触发后抵抗非正常开启的时间应分别不低于20 min。
    第十三条 应急库门
    (一)固定金库可安装与金库门防护级别相等的应急库门,其规格通常为550mm×550mm。
    (二)应急库门框与墙体伸出的钢筋焊接牢固,每边不少于两个焊接连结点,四周缝隙用水泥沙浆填实。
    (三)A级应急库门应安装两套美国沙金牌6730型机械密码锁,B级应急库门应安装两套美国沙金牌6731型机械密码锁。
    第十四条 金库门和应急库门应具有下述防破坏能力:在使用普通机械手工工具\便携式电动工具,专用便携式千斤顶,工业用氧割炬,便携式电动砂轮切割机,由两名具有开启门锁专门技能并熟悉产品结构的人员针对金库门的薄弱环节,使用上述任一种工具或它们的组合,对门体(A级)的一点或任一区域进行攻击,在净工作时间30min内(B级60 min内),不应将门打开或者在门体上打开一个615cm?的穿透性开口,进入门内。
        第十五条 点钞室是整理现金的工作空间,应安装A级以上平开全封闭式防盗安全门。设有窗户的,应安装钢质防护栏。
    第十六条 守库室是守库人员值守的空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安装B级以上平开全封闭式防盗安全门,并有可视或对讲装置。
        (二)窗户安装双层钢质防护栏。
        (三)应配备通信工具和护卫器械。
    第十七条 巡廊是环绕库体的巡视走廊,可提高金库的安全性能,有条件的宜建。巡廊应为全封闭结构,不应设置门窗,其净宽度应≥600mm。
    第十八条 点钞室、守库室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紧急报警装置分设为2路,各自为独立防区。
        (二)每路串接的紧急报警装置不应超过4个。
        (三)紧急报警按钮应安装在既隐蔽,又能使报警人员不需离位既能触到的位置。
    (四)紧急报警装置应能立即向公安110报警服务台或安防监控中心报警,同时应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
    (五)紧急报警装置应有备用电源,保证24小时开启。
    第十九条 库体内、点钞室,守库室窗应安装入侵报警系统,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有2种以上探测原理。
    (二)应能立即向公安110报警服务台或安防监控中心报警。
    (三)守库室窗应安装振动或磁开关等类型的探测器。
    (四)库体内、点钞室的入侵报警控制器应设在点钞室内,守库室窗的报警控制器应设在守库室内。
    (五)入侵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的规定标准。
    第二十条 库体内部、点钞室、守库室、运钞交接区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库体内的回放图像应是实时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进出、存取款的全过程。
    (二)点钞室的回放图像应是实时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交接、清点、打捆等操作的全过程。
    (三)库体外的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开启金库门、进出库体的全过程。
        (四)守库室的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室内人员的活动情况,不应有盲区。
        (五)运钞交接区的回放图像应是实时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运钞车停放、交接、护卫、进出守库室门的全过程。
        (六)视频监控系统应保证24小时开启,可采用移动侦测自动录像技术。
        (七)应采用数字视频监控录像设备,设计应符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7)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监控室
        (一)有条件的可在库区之外设监控室。
        (二)监控室门应安装A级以上平开全封闭式防盗安全门,窗户应安装钢质防护栏。
        (三)监控室应具备有线、无线2种报警方式。
        (四)紧急报警系统、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主机应设置在监控室内。
        第二十二条 紧急报警系统、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应具备防拆、开路、短路报警功能;系统传输线路的出入端线应隐蔽,并有保护措施;系统应有自检功能和故障报警、欠压报警功能。
   
    第三章  移动金库
    第二十三条 移动金库由移动金库体、专用库房(有条件的可增加点钞室、守库室、卫生间)组成。
    第二十四条 移动金库体所有的钢铁部分(不锈钢零件、填充料包围的加强件除外)都应采取防腐措施,包括喷镀、电镀、喷塑、喷漆等。不同金属联合使用时,应防止引起电腐蚀。
        第二十五条 移动金库体的基本结构为底顶拼块、墙拼块、库门,库体应为里外钢板中间填充防护层结构,防护层填充物必须采取防腐措施。
    拼块之间、拼块与库门之间应采用镶嵌结构,不应有直接窥视到门内的缝隙;各拼块可以在库内按一定步骤进行非破坏性拆除及易地安装;关闭库门后,采取任何方法均不能在库外对各拼块及库门进行非破坏性拆除。
    第二十六条 移动金库锁具
    (一)移动金库门应安装3套相互独立的机械密码锁和一套活体指纹锁。4套锁具中,任意3套同时对上锁码或指纹,库门即应开启。
    (二)应使用美国制造沙金牌6730型机械密码锁。
    (三)活体指纹锁应经过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验合格,并符合第十一条(四)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移动金库整体应具有下述抗破坏能力:由两名试验人员使用包括普通机械手工工具,便携式电动工具,专用便携式千斤顶,火焰切割工具,砂轮切割机、动力锯,对移动金库体的任一点或任一区域进行攻击,净工作时间≤15min,不能在库外拆除某一拼块或者打开一个615cm?的穿透性开口,进入库内。
    第二十八条 专用库房。
    (一)移动金库应放置在专用库房内。
    (二)支承移动金库的地面应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厚度按移动金库的重量决定,但不应小于100mm。
        (三)房门应安装B级以上平开全封闭式防盗安全门。
        (四)设有窗户的应安装不少于两层钢质防护栏。
        (五)专用库房内应安装应急照明灯。
    第二十九条 点钞室。
        (一)有条件的可设点钞室。
        (二)点钞室门应安装A级以上平开全封闭式防盗安全门。
        (三)点钞室设有窗户的,应安装钢质防护栏。
        第三十条 守库室
        (一)有条件的可单独设守库室。
        (二)守库室门应安装B级以上平开全封闭式防盗安全门,并安装可视/对讲装置,窗户应安装钢质防护栏。
        (三)守库室内宜建卫生间及相应的生活设施。
        (四)守库室内应配备通信工具和护卫器械。
        第三十一条 紧急报警系统
        (一)专用库房、点钞室、守库室应分别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各自为独立防区。
        (二)每路串接的紧急报警装置不应超过4个。
        (三)紧急报警按钮应安装在既隐蔽,又能使报警人员不需离位既能触到的位置。
    (四)紧急报警装置应能立即向公安110报警服务台或安防监控中心报警,同时应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
        (五)紧急报警装置应24小时开启。
    第三十二条 入侵报警系统
        (一)专用库房内、点钞室,守库室窗应安装具有2种以上探测原理的入侵报警系统。
    (二)守库室窗应安装振动或磁开关等类型的探测器。
    (三)入侵报警系统应能立即向公安110报警服务台或安防监控中心报警。
    (四)入侵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视频监控系统
    (一)专用库房、点钞室、守库室、运钞交接区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二)专用库房内的回放图像应是实时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进出、开启关闭移动金库门、存取款的全过程。
        (三)点钞室的回放图像应是实时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交接、清点、打捆等操作的全过程。
        (四)守库室的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室内人员的活动情况,不应有盲区。
        (五)运钞交接区的回放图像应是实时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运钞车停放、交接、护卫、进出守库室门的全过程。
        (六)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保证24小时开启,可采用移动侦测自动录像技术。
    (七)应采用数字视频监控数字录像设备,其设计应符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7)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四章  金库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职责分工
        (一)各级邮政部门一把手是金库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金库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确保隐患的及时整改。
        (二)保卫部门是金库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
        1.负责依据《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和本规定,对金库建设进行设计审核、施工监理、设备选型、竣工验收,请领安全合格证等。
        2.负责守库室门钥匙的管理与使用,守库人员的教育审查,进出金库人员的审核等。
        3.负责制定紧急情况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
    (三)储汇部门是金库的主要使用单位,负责进出金库人员的管理,金库门锁具的管理与使用,点钞室门钥匙的管理与使用,点钞和现金的出入库等。
    第三十五条 金库所在单位的保卫、储汇部门应每天,市(县)局负责人应每周对金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并做好检查和整改记录。
    第三十六条 金库门锁具管理
    (一)无应急库门的固定金库门和移动金库门安装有3套机械密码锁,其中两套机械密码锁为日常使用,密码由两名业务人员分别管理,互不泄漏;另外一套机械密码锁的密码由市(县)局主管局长封存备用,当日常使用的两套机械密码锁中的一套或活体指纹锁出现故障时,启用备用机械密码锁。
    (二)有应急库门的固定金库门的两套机械密码锁的密码,由两名业务人员分别管理,互不泄漏,日常开启金库使用。应急库门机械密码锁的密码由市(县)局两名局领导分别封存备用。
    (三)机械密码锁密码应每2年或调整使用人员时变更一次。
    (四)指纹管理员权限由市(县)局主管局长管理,负责有权进入金库人员指纹的登记、删除和开启时间的设置、读取使用记录等。指纹登记、删除、开启时间设置应做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姓名、职务等),管理员指纹不能开启指纹锁。
    (五)活体指纹锁登记人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每人仅限登记一个ID号,每个ID号下应登记5枚以上指纹备用。必须两人以上分别输入指纹才能开启,一人输入两枚指纹不能开启。
    (六)应按照日常开启金库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开启时间区域,非特殊情况夜间不得进入金库。
    (七)市(县)局主管局长至少每季度读取查看一次指纹锁使用记录,并做好查看记录。
    第三十七条 点钞室安全管理
    (一)点钞室防盗门钥匙由点钞人员保管、使用,点钞时应将点钞室防盗门从内锁好,严禁开门点钞。
    (二)业务部门应将有权进入点钞室人员的名单,书面报备保卫部门,遇人员变动应及时报备新名单。
    (三)现金清点、打捆等操作必须由双人以上进行,严禁单人点钞。
    (四)严禁将个人物品带入点钞室。
    (五)业务人员进入点钞室应先将入侵报警器撤防,离开时必须设防,密码应经常更换,不得泄漏。
    第三十八条 出入库管理
        (一)金库只允许当班负责存取库存现金的人员进入。
    (二)业务部门应将有权进入金库内的人员名单,书面报备保卫部门,遇人员变动应及时报备新名单。
    (三)严禁将个人物品带入金库内。
    (四)必须严格使用金库门密码,关好金库门后必须将数码盘转动4圈以上,严禁人为将密码盘固定。
    (五)业务人员进入金库应先将入侵报警器撤防,离开时必须设防,密码应经常更换,不得泄漏。
    (六)对金库进行检查的人员应持有本人有效证件并由金库管理单位领导陪同。应当准确登记检查人员姓名、出入时间和检查事项等。
    (七)对金库进行维护修理时,应经主管领导批准,由保卫部门对维护人员审查后,发给的临时出入证件。同时应指定专人在现场监督,并做好详细记录,相关资料应存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 枪支弹药使用制度
    (一)使用人员应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的持枪证件。
    (二)遇紧急情况使用枪支、弹药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三)应使用专用枪弹柜分别存放枪支、弹药,枪弹柜钥匙由双人保管。枪弹柜应设置在守库室(或枪库)内,严禁存放在金库库体内。
    (四)执行任务携带枪支、弹药,必须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其他事故。任务执行完毕,应立即将枪支、弹药交还。
    (五)严禁非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携带枪支、弹药,严禁携带枪支、弹药饮酒或者酒后携带枪支、弹药。
    第四十条 金库应建立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金库值守制度;
    (二)金库出入库登记制度;
    (三)金库使用管理制度;
    (四)枪支弹药保管、领用制度;
    (五)值守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六)防抢预案;
    (七)持枪人员管理责任制度;
    (八)枪支弹药安全责任制度;
    (九)持枪人员法制、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十)领导带班制度;
    (十一)金库安全检查制度;
    (十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维护保养制度。
    第四十一条 其他规定
    (一)应定期对值守人员、进出金库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培训和防抢预案的演练。
    (二)应按照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周期,对金库安全防范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设备运行正常。
    (三)应在库体内、点钞室、守库室配备灭火器材。
    (四)监控室实行24小时有人值守,监控录像保留时间不少于30天。
    (五)存入金库的现金应放入保险柜。
   
    第五章  金库守护
        第四十二条 金库应实行24小时双人值守。
        第四十三条 金库值守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
    (二)年龄须在25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经安全保卫部门审定,并经专业培训后持证上岗。
    (三)无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
    (四)无行政处分、治安处罚记录。
    (五)凡有嫖娼、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坚决清退;对有经商、搞职业外盈利等活动、受到行政处分、治安处罚的,应立即调离。
    (六)人教部门应会同保卫部门每半年对金库值守人员进行一次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立即调离。
    第四十四条 值守人员应遵守以下制度:
    (一)不得擅离岗位,不得进入金库库体内和点钞室内,不得进行与值守任务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酒后上岗,不得将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带入守库室。
    (二)值守时应锁好守库室防盗安全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夜间应将守库室窗的报警系统设防,密码要经常更换,不得泄漏。
    (三)严格按照有权进入金库和点钞室人员名单审核入库人员身份。在入库人员将入库事由、时间、签名等登记齐全后方可允许入库。
    (四)认真登记出入库体、点钞室时间和携带物品等,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五)严禁单人进入金库库体和点钞室。
    第四十五条 值守人员应熟练掌握和正确使用护卫器械、通信工具及报警、消防等设施。
    第四十六条 金库的异地值守
    金库异地值守是值守人员在金库以外的场所备勤,有警情发生时,能在实体防护设施最大延迟时间内双人到达金库现场的值守方式。实行异地值守的金库除符合第二章、第三章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守库室门、窗,金库门安装振动感应报警装置。
        (二)守库室内安装入侵报警探测器。
        (三)库体内部、守库室安装的视频监控系统应具有移动侦测报警功能。
        (四)实行异地值守的必须设监控室。
    (五)应24小时双人备勤。
    (六)备勤人员必须在指定地点待命,不得从事防碍或影响出警的事宜。
    (七)备勤地点应配备通讯工具和护卫器械,并保证监控室随时与备勤人员取得联系。
    (八)守库室门钥匙管理、守库室报警器的设防、撤防由备勤人员负责。
    第四十七条 金库库体内或点钞室内有人员作业时,应有不少于两名备勤人员在守库室值守。作业后,业务人员将库体内和点钞室的入侵报警器设防。备勤人员将守库室的报警器设防,锁好守库室门,回到备勤地点。
    第四十八条 留有过夜现金的局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实行无人值守:
    (一)留局过夜现金在10万元以下,且安装有移动金库。
    (二)移动金库应放置在专用库房内,其门应安装B级以上平开全封闭式防盗安全门,窗户应安装双层钢质防护栏。
    (三)专用库房内应安装入侵报警系统,并能立即向公安110报警服务台或安防监控中心报警,同时启动现场声、光报警器。
    (四)安装有视频监控系统。
    第四十九条 实行异地值守的金库和无人值守的局所,应经省(区、市)邮政局保卫部门批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邮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国家邮政局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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