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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勤管理条例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10月05日

事假扣工资=20+(700+600)/26*2=120.00 元
小张本月月收入=700+600-120+300*90/100=1450.00 元
(二) 工伤假
1、员工因公负伤要有公司认可的目击证明材料、医院病历卡、病情诊断证明、车费发票、医务发票等,部门领导应在事故发生2 小时内上交书面工伤事故报告,经人力资源部和工会调查确认后,将按国家劳动保险和劳动合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其医药费用暂由公司全额承担。重大工伤事故需经劳动部门出具鉴定报告,医疗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经确认因公负伤的员工休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无绩效考核奖金。
3、医疗期满后不能恢复健康,或康复后不能从事原有工作也不同意新安排的工作者,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解除合同或办理离职手续。
(三) 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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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在本公司工作期间取得《结婚证》,男方年满22 周岁,女方年满20 周岁,可享受4 天的婚假
2、婚假期间工资及津贴照发,绩效工资按考核核算。
3、婚假的办理手续:
(1)婚假需附《结婚证》复印件,填写《出勤管理卡》,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按照请假核定权限提前15 日办理,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婚假自《结婚证》领取之日起一年内休完,逾期未休完者自动失效。
4、婚假不能以经济形式弥补和顺延。
(四)生育假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先结婚后生育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标准和要求,可享受的休假,具体为:
1、女员工正常分娩可享受产前假15 天(指预产期前15 天),产后假75 天的生育休假。(共计90 天,其中包括公休日和节假日)
2、已婚初育女员工怀孕满3 个月不满4 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社保医院开出的证明,给予15 天的产假;怀孕满4 个月以上流产时,根据社保医院开出的证明给予30 天产假。(产假包括公休日和节假日)
3、难产、施行剖腹产术、产错术、臀位助娩术等手术的,在正常产假的基础上增加15天的小产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子瘤、产后出血(多于500 毫升)的,由医务部门出具证明,按难产对待。
4、配偶生育给予男员工3 天陪产假。(公休日和节假日不计入陪产假)
5、生育假期间的相关待遇:
(1)女员工生育假期间的岗位一般情况下会保留,公司有权根据其岗位的性质进行酌情考虑。
(2)产假包括往返途中时间,其路途时间及费用由员工自理。
(3)产假、陪产假一次性休完,逾期未休自动失效,且不能以经济形式弥补和顺延。
(4)女员工生育假期间基本工资照付(取消全勤奖、工龄工资、绩效奖金、交通补贴、通讯补贴、保密费等)。
6、生育假的办理手续:享受产假、陪产假的员工须持相关医院证明、孩子的出生证明
资料及相关的其它证明资料,并按请假规定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女员工
非婚生育的不享受生育假。
(五) 哺乳假
1、女员工有一周岁以下婴儿者,每天给予1 小时哺乳假。
2、享受哺乳假的员工须附孩子出生证明资料,并按请假手续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报人
力资源部备案,且在孩子出生当天起半年内休完,逾期未休完者将自动失效。
3、哺乳假往返途中时间不另行计算,其路途时间及费用由员工自理。哺乳假不能以经
济形式弥补和顺延。
4、哺乳假期间工资及津贴照付,绩效奖金按考核核发。
(六) 丧假
1、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其祖父母、父母、岳父母、配
偶、兄弟姐妹或子女丧亡时,可享受1—3 天丧假;(公休日、法定假日不计入丧假)
2、丧假需在1 周内(以死亡证明书时间为准)一次性休完,并按请假手续提前办理,
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3、丧假往返途中时间不另行计算,其路途时间及费用由员工自理。丧假不能以经济形
式弥补和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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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丧假期间工资及津贴照付,绩效奖金按考核核发。
(七) 年假
1、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在公司服务满一年不满10 年的,休假为5 天;已满10 年不满20 年的,年休假为10 天;已满20 年的,年休假为15 天。
法定休假日、公休日不计入年休假。第二年年中满一年的员工年休假核算,根据当年所剩月数以小数进位法(0.1 以上都进位为整数)计算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例如:
小王2009 年3 月20 日进入公司,2010 年3 月20 日起享受年休假,则小王至2010 年12 月31 日期间应享有的年休假天数为:
(12-3)*5/12=4(天)
2、年假必须当年休完,可一次性使用、分开使用或冲抵病事假,当年未休完者自动失效。由于行业的特殊性,休年假时间集中安排在每年的3 月1 日至7 月31 日。年假不能以
经济形式弥补和顺延。年假往返途中时间不另行计算,其路途时间及费用由员工自理。
3、员工一次性休年假须提前10 天填写《出勤管理卡》(年休假),按请假手续办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4、年假期间工资及津贴照付,绩效奖金按考核核发。
第十条 旷工
(一)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 无故超过60 分钟不到岗,或提前30 分钟以上下班者;
2、 未按规定手续请假或虽提出申请但未获批准而不到岗者;
3、 不服从调动,擅自不到岗位工作者;(见公司《人事异动管理办法》关于调动规定)
4、 工作时间擅离职守者;
5、 假满、出差到期无故不到岗者或续假未得到批准而不到岗者;
6、 各种假期无证明或证明无效者;
7、 假期证明丢失或未按时上交而责任在本人者;
8、 辞职未到批准离岗时间而提前离岗者;
9、 非因公外出而无正当请假手续的缺勤者;
10、 其它按规定作旷工处理者。
(二) 旷工以半天为最小计量单位。凡旷工者,除扣除当月全勤奖20 元,每旷工一天,按扣发三天基本工资论处,一天以上者(不含一天)取消当月绩效奖金。
(三) 连续旷工2 天,月累计旷工3 天,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旷工5 天及以上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补偿金。
第十一条 值班
公司视工作需要,对员工实施周六、周日轮班值班制,值班日根据人力资源部每周排定的值班表值班,值班按正常考勤考核。如遇法定假日值班,员工应根据值班表值班。可根据具体情况换休但须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二条 发生自然灾害时的出勤规定
(一) 遇自然灾害,在公司未宣布停工之前,均应照常上班。未上班者,须以年休假抵充,无年休假者一律作事假。
(二)遇严重自然灾害导致员工住家或通往公司的桥梁、道路淹水,交通中断而无法出勤,经行政部查证属实者,其缺勤时间由人力资源部报公司人力资源总监批准作员工换休或公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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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附则
(一)本制度由公司规章制度编审委员会起草并修订,经公司职代会讨论并通过,自2010 年 1 月 1 日总经理签发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二)须制作运用的管理表单有《出勤管理卡》、《签到簿》等相关表单(执行部门可据实调配更新)。
(三)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执行,最终解释权归属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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