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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检验实施细则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10月04日

第一条 目的
严格把关产品质量,确保出厂产品质量合格,实现质量目标。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种成品的检验。
第三条 职责
(一)技术研发部检验员负责各种成品的相关项目的检验工作。
(二)技术研发部负责人负责检验的审核、分析和报告。
第四条 检验人员及检验设备要求
(一)检验员的配置应符合公司及相关部门要求,经试用考核合格后方能独立开展检验工作。
(二)检验设备应经过官方检定部门进行检定,确认合格后,方能用于检验工作,严禁不合格设备投入试用,影响检验的准确度和精确度。
第五条 抽样方法及依据
产品抽样采用随机抽样方法进行,抽样标准按照GB/T2828.1-2003 执行。
第六条 检验内容及依据
(一)检验依据应采用公司企业标准或相关的国家标准进行。
(二)检验项目应包括企业标准或相关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的项目。
第七条 记录与报告
(一)化验员应作好检验原始记录,且保持记录清晰、完整、准确无误。
(二)化验员应根据检验结果客观、公正的出具“检验报告单”,签字确认。必要时加盖检验专用章。
(三)需要出具“出厂检验报告单”时,经技术研发部负责人审核,技术总监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数据传递
(一)当检验结果为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准予放行。
(二)当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时,应加严抽样检验一次,加严检验合格,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准予放行。当加严检验不合格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合格产品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执行。
第九条 附则
(一) 所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照《员工奖惩制度》相关处罚规定执行。
(二) 本制度由公司规章制度编审委员会起草并修订,自 2010 年 1 月 1 日总经理签发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三)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属公司产品技术研发中心品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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