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公司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6月24日

    (4)保障**系统各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系统通信系统的安全;
    (5)负责本部所需应急物资采购、管理工作。
    2.计划部
    (1)制定应急工作的资金计划;
    (2)对应急经费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3.人资部
    (1)做好群体性事件人员的政策解释工作;指导并协助企业做好思想稳定、政策解释、法律法规 宣传;
    (2)编制应急管理的培训计划,监督实施,完成培训工作总结;
    (3)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考核;
    (4)协助建立公司应急专家库。
    4.财务部
    (1)负责金融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2)制定应急工作的资金计划;
    (3)对应急经费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4)负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
    5.监审部 负责应急工作过程的监察,完成检查报告。对应急经费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6.工程管理部
    (1)负责在建工程突发事件包括重大施工机械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在建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演习;
    (3)负责督促在建工程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准备;
    (4)做好在建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工作。
    7.安全生产部
    (1)负责事故灾难类事件包括生产设备、设施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应急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演习和完善;
    (3)负责督促各单位做好应急物资的准备;
    (4)做好突发事件应急指导协调工作;
    (5)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8.安全监察室
    (1)指导、督促各单位、各部门各类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并负责归口管理;
    (2)指导、监督各类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和完善工作;
    (3)指导和协调公司各单位做好相关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 预防工作
    第四章 预防、监测、预警
    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公司本部及系统各单位应根据经营性质和所在 地环境特点,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确定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种类,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技术标准等,加强应急管理,做好突发事件预想和应急准备工作,采取针对性预防措施,防止各 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及扩大。
    第十七条 监测工作
    (一)各单位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的监测监控,对可能引发重大突发事件的重要 信息和潜在隐患及时开展分析预控,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各单位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本预案规定的信息 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上报。
    第十八条 预警工作 根据监测监控的分析结果、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各单位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及时确定应
    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和事件影响单位采取相应行动,做好应急准备,预防事件发生和扩大。
    第十九条 响应分级
    第五章 应急响应及应急处置
    针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企业控制事态的能力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公司将重大突发 事件分为一级(集团公司)、二级(公司)、三级(基层企业),具体事件/事故响应详见各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应急准备 应急预案启动前,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一条 预案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公司应急预案。
    (一)发生本规定第四条中所列重大突发事件时;
    (二)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已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时;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求启动应急预案时;
    (四)所属基层企业需要公司帮助时。 第二十二条 应急处置
    (一)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所在企业的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对重大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 估,初步判断重大突发事件的性质、程度等,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向公司应急领导小组 报告。
    (二)突发事件未得到有效控制,应提高响应级别,启动相关内部和外部应急预案。
    (三)应急预案启动后,所在企业各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处理领导(指 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四)参加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 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五)公司领导小组指派的人员进入重大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时,应当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指 导,有关企业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二十三条 应急结束 根据应急预案中明确的终止条件,在现场指挥机构确认重大突发事件、事故得以控制、导致事件、事故扩大的隐患消除后,经公司应急领导(指挥)机构批准,应急结束。
    第二十四条 应急保障 各单位应当根据各类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和职工与群众的基本生活。
    (一)物资保障 确保应急设施、设备和有关物资的储备并处于可用状态。
    (二)应急队伍保障 各单位内部设立相应的专业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根据需要与地方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经费保障 应急救援所需资金在各单位成本中列支,按实拨付,并确保应急状态时应急经费的及时到位。
    (四)交通运输保障 应保证应急情况中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确保救援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送达。
    (五)通信保障 明确与应急工作相关的单位和人员通信联系方式和方法,建立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应急期间信息通畅。
    (六)根据本企业应急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相关保障措施(如技术保障、治安保障等)。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报告
    第六章 信息报告及新闻发布
    (一)发生本规定第三条中所列重大突发事件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向当地政府 主管部门报告的,所在企业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按照公司突发事件“三个渠道” 报告制度的规定进行上报;
    (二)公司应急值班室值班人员接到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公司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或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并做好记录;
    (三)接到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事故)的报告后,根据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指示,公司有关主管部 门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并及时向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报告调查情况;
    (四)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及时 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作出报告;
    (五)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有关企业,应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 4 小时内作出简要书面报告,在 重大突发事件处理结束后 1 日内作出专题书面报告;
    (六)任何企业和个人对重大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七)公司建立重大突发事件举报制度。任何企业和个人有权向公司报告重大突发事件隐患,举 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公司接到报告、举 报后,应当立即组织对重大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 处理。
    第二十六条 信息发布 公司建立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发布程序,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发布工作由公司经理
    工作部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应急恢复
    第七章 后期处置
    各单位在事件得到初步控制后,积极采取措施和行动,尽快使生产、工作、生活和生态环境恢复 到正常状态
    第二十八条 善后处置 各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善后处理工作,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偿和补助,提供
    心理及司法援助;开展保险理赔、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调查与评估 各单位要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
    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公司有关部门作出报告。 必要时,由公司负责或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评估。明确对事件责任的处理意见
    和今后对同类事故的防范措施。
    第八章 培训和演练
    第三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各单位应定期对职工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 定期组织职工进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各单位应对职工开展各类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职工对重大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三十二条 对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人员,要有计划地进行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的专业培训工作。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的组织编制单位应组织应急预案的定期演练。应急预案演练方式分桌面推
    演、现场演练、综合演练三种形式。应急演练应由演练组织单位编制演练方案,并经演练单位负责人 批准。
    第三十五条 在每次应急预案启动后或演练结束,以及现场重大设施变化,应及时组织对预案的适
    用性进行评价,及时更新应急预案。
    第三十三条 奖励
    第九章 奖惩规定
    对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四条 惩处
    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照本规定制订各类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者;
    (二)负有应急责任的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者;
    (三)对重大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者;
    (四)对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者。 第十章 应急预案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制定的应急预案应报中国**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十六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制订的应急预案,应视所在地方情况到地方政府部门备案,或按有 关规定到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公司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已备案、审批的应急预案进行重大修改或重新编制,应重新备案或审批。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