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活动,提升各级人员安全素质和能力,避免和减少人身伤害及职业危害事故发生,结合相关法规、华润燃气控股要求和岳阳华润有限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室。
二、总体要求
第三条 公司各部室必须实施全员安全生产培训。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司负责所在层级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所在层级各部门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根据公司各级人员的岗位风险和任职需求,安全生产培训对象分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其他人员等四类人群。
第五条 公司各部室每年应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并结合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明确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重点,合理制定各类人群的培训计划和教育方案,包括培训时间、内容、形式、费用、机构以及参加人员等。
第六条 应当将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并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后实施。保证公司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三、组织实施
第七条 依据分类实施、突出重点的原则,认真落实培训计划和教育方案,确保各类人员达到所从事工作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知识水平,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岗位任职资质、培训学时等方面的要求。
第八条 对主要负责人,重点培训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安全生产知识以及国家、地方、行业有关的基本法律法规等内容。
第九条 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重点培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管理标准、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案例等,以提高其安全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九条 对普通作业人员,重点培训企业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作业行为和操作规程,并确认其能力符合岗位要求。对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培训与其岗位操作相关的新知识和新技能。
第十条 对其他人员,重点培训安全文化理念、有关安全规定、与其岗位相关的应急处置知识和技能等,引导其安全态度和安全行为。应对来访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教育与告知。对发生事故后的有关责任人和应受到教育者,应以事故案例进行教育。
第十一条 应将相关方作业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纳入公司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并以制度的形式予以明确,对其进行入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确认其资质和能力符合作业要求后,方可允许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所有新入职员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且考核合格,才能上岗工作。公司新入职员工在上岗前应经过公司级、部门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操作岗位员工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操作岗位员工转岗、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部门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应将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领证工作作为公司安全培训工作重点,确保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公司应按照国家法规要求,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准入制。
第十四条 应重视内部安全培训师的培养,健全完善本单位内部安全培训师选聘和继续教育机制,积极构建素质较高、专业结构合理的专兼职安全培训师队伍,不断提高本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质量。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对象和内容
第十五条 对公司总经理、分管安全技术领导的教育培训
1、 基本要求
公司总经理、分管安全技术领导必须参加安全资格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并应每年参加公司组织的生产业务培训。
2、 业务培训的主要内容
a)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
b) 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
c) 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
d) 消防法的有关内容及消防器材的使用,火灾逃生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e) 公司各类应急预案的培训。
f)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g)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h) 华润燃气集团编制的各项安全管理指引。
3、 培训时间
公司总经理、分管安全技术领导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安全生产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六条 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
1、 基本要求
a) 公司负责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经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b) 公司负责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业务培训。
1) 业务培训的主要内容
a)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燃气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b)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和安全文化知识。
c) 工伤保险的政策、法律、法规。
d) 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
e) 事故现场勘验技术以及应急处理措施。
f) 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g)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h)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i) 华润燃气集团编制的各项安全管理指引。
2) 培训时间
公司负责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七条 对公司其他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1、 公司其他从业人员
公司其他从业人员(简称“从业人员”)是指除了公司总经理、分管安全技术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在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1) 对公司其他从业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
a)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燃气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