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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3月27日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管理,依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等相关法规及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集团公司危险化学重大危险源管理职责、重大危险源辨识、危险源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 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
场所和设施)。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按规定对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的危险化学品进行辨识,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按本制度进行管理。
第六条 集团公司、产业公司、各市公司负责安全、生产、设备、仪表、电气等业务管理部门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操作规程及工艺指标、设施(包括监控设施、电气等)等方面进行安全督查。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依据是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数量,具体见表1和表2。危险化学品临界量的确定方法如下:
    (一)在表1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其临界量按表1确定;
(二)未在表1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依据其危险性,按表2确定
临界量;若一种危险化学品具有多种危险性,按其中最低的临界量确定。
第八条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指标
单元内存在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表1、表2规定的临界量,即被定为重大危险源。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根据处理危险化学品种类的多少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单一品种,则该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即为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总量,若等于或超过相应的临界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二)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多品种时,则按式(1)计算,若满足式(1),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q1/Q1+q2/Q2+…+qn/Qn≥1……………(1)
式中:
q1,q2,…,qn———每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单位为吨(t);Q1,Q2,…,Qn———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单位为吨(t)。
第九条 各单位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生产、贮存物质按上述方法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第十条 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包括数量、贮存方式、监控设施、安全设施、岗位人员、应急预案等。
第十一条 对辨识的重大危险源应编制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重大危险源公告栏。
第十二条 各级生产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对操作规程、工艺指标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督导。
第十三条 设备管理(包括仪表、电气)部门定期组织对设备运行、监控设施、联锁报警装置、电气设施等进行督查督导。
第十四条 安全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对设备、工艺、操作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确保重大危险源的安全。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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