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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与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3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各单位施工与检修作业,依据《高处作业分
        级标准》、《起重吊运指挥信号》、《起重机械安全规程》、《手持式电动工
        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化工检修现场安全管理检查标准》及安全带、安全网、梯子检查标准
        等标准、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施工与检修安全管理职责、施工的组织、现
        场管理、机械和电气设备、安全通则、检修准备、拆除作业、检修作业、动火作业、设备内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动土作业、完工后处理
        等安全管理内容。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地面生产经营单位施工与检修的安全组织与管理。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各单位施工与检修主管部门负责施工与检修中施工项目、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及过程管理。
        第五条 各级安监部门负责施工与检修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施工与检修单位负责施工与检修方案的编制、施工过程中安全措施的执行和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七条 检修所在单位负责检修前对参检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艺处理和检修后的确认。
        第八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辖区内施工与检修活动的监督
        管理及施工与检修过程的安全管理。
        第九条 外来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施工与检修方面的各种规章制度,并接受检查。
        第三章 施工组织
        第十条 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技措、大修、更新等工程施工,
        必须加强施工管理,按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和现场生产工艺条件,由施工单位编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经项目组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在厂区、生活区及其它已建工程区内动土施工,必须由单位主管地下管网、电缆部门的审批。
        第十二条 所有的施工、检修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都必须有
        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内容。大型吊装、深坑作业、拆除等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施工技术方案,经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工。
        第十三条 凡在厂区及已建工程区域内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动土等作业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每项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门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
        安全负责人、施工员等,在逐级布置检修任务和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技术交底,不经安全措施交底的工程项目不得
        施工,工人有权拒绝施工。
        各单位必须与外委施工方签订《施工安全管理协议》,明确承包方安
        全责任,在承包项目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及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有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施工时,生产经营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安全工作,并明确安全管理负责人,检查协调管理安全工作。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
        第十六条 施工、检修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并接受监
        督。施工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熟知本系统、本工种、本岗位、本次检修施工方案、安全技术要求。
        第四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七条 检修时使用的备品配件、机具、材料,应按指定地点存 放,堆放整齐,以不影响安全和交通为原则。水、电、气(汽)管网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要求。
        第十八条 在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输送管道附近不得设置临时检修办公室、休息室、仓库、施工棚等建筑物。
        第十九条 影响检修安全的坑、井、洼、沟、陡坡、悬崖等地方均
        应填平或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告信号灯。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看守,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安全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的道路必须保持通畅,路面平整,路基牢固,
        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阴暗场所和夜间施工现场
        应有足够的照明。
        第二十一条 易燃易爆生产区、贮罐区、仓库区内或附近的路段,应设立明显的标志,限制或禁止某类车辆通行。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质。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要按规定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消防器材等。
        第五章 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类机械检修(防护装置、制动装置),必须专人管理,
        按安全规程操作,定期维护检修,确保完好。各种施工机械的转动和危险部位,都要装设防护装置。
        第二十五条 起重机具:各种起重机械在检修前必须按规定进行详
        细检查。电(手)动葫芦、滑车、钢丝绳、千斤顶、索具等应无损伤、腐蚀,并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十六条 气焊使用的各类气瓶应配有瓶帽和防震圈。
        第二十七条 焊接设备上的各种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
        第二十八条 登高用具:安全带、安全网、梯子等在使用前必须分别按要求进行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九条 施工现场的电器设备、工具、线路必须配有专职电工
        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 所有电气设备、电气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电气设备金
        属外壳及其相连的金属构件,必须采用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其接地电阻不得超过4欧姆。
        第三十一条 架设的高、低压线路必须符合电气工作安全规程要求。第三十二条 塔吊、龙门吊及铆焊平台等必须保持接地良好,其接
        地电阻<10欧姆。
        第三十三条 手持式电动工具和移动式电气设备,必须绝缘良好,并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漏电保护装置。
        第三十四条 对手持式电动工具、移动式电气设备的使用、保管维修人员,要进行用电安全教育。
        第三十五条 对手持式电动工具、移动式电气设备,漏电保护器按规定实行定期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第三十六条 手持式电动工具严格执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
        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第三十七条 漏电保护器的使用范围、安装管理等要严格执行有关国家标准。
        第六章 检修、施工准备
        第三十八条 检修前安全教育,参加大检修的人员,必须进行检修前的安全教育。检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包括下列内容:
        (一)需检修的现场的生产特点、应注意的安全事项以及检修时的安全措施。
        (二)根据检修的实际情况,着重提出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
        作业等具体安全措施。
        (三)检修中经常遇到的重大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四)检修各工种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要求和佩戴方法。(五)检修、施工人员必须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严禁乱动生产现
        场不需检修的生产设备、管道、阀门、电气仪器开关等。
        第三十九条 教育的形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现场教育、安全录像、
        幻灯片教育、课堂讲课等形式,同时可利用黑板报、图片、广播进行宣传教育。
        第四十条 检修传动设备以及传动设备上的电器设备时,必须切断
        电源(拔掉电源熔断器),并经两次起动复查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牌或上安全锁。
            第四十一条 检修、施工单位对检修用的工器具等必须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完好、安全可靠。
        第四十二条 检修、施工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碍物、油污、冰
        雪、积水、废弃物等影响检修安全的杂物清理干净。
        第四十三条 检查、清理检修、施工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无阻。
        第七章 检修、施工过程控制
        第四十四条 检修、施工区域责任单位对施工(检修、施工)人员
        施工过程中派专人监护(工艺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对检修现场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四十五条 各级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求进行整改,并有权停止其施工。
        第八章 完工后现场恢复
        第四十六条 一切安全、防护设施由拆除单位恢复到正常状态。
        第四十七条 设备、屋顶、地面上的杂物、垃圾等由施工单位进行清理,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四十八条 检修、施工所用的工器具应搬走,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拆除。
        第四十九条 检修、施工单位会同设备所属单位及主管部门检查检
        修项目是否有遗漏,对检修的运转设备进行单机和联动试车,验收后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生产岗位交接班时,操作人员必须将检修中变动的设备、管道、阀门、电气、仪表等情况相互交接清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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