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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矿工生命安全 矿长必须守规尽责

作者:查波  来源:海力财富集团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12月24日

2013年1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贯彻执行《七条规定》是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提升年”活动的重要内容,是“打非治违”的重要依据,是煤矿强化安全基础建设、保护矿工生命安全,实现安全生产的重大举措。
煤矿是高危行业,矿长必须守规尽责,矿工生命才能得到保护,企业才能长足发展。
一、矿长守规尽责保护矿工生命,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人即是安全工作的受益者,又是出事故的受害者。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 “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社会全面健康发展。”这一新观点,深刻阐明了科学发展观的本质特征。新发展观明确把“以人为本”作为发展的最高价值取向,就是要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就是要把不断满足人的全面需求、促进社会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根本出发点。“以人为本”的理念就是企业必须珍惜人、用好人、发展人,营造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
二、矿长守规尽责,能够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
众所周知,煤矿矿长是企业第一责任人,他的决策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安全重在管理,管理重在现场,现场重在落实,生产活动是一个变化的、动态的过程,作为生产活动主体的各类人员,由于受各类环境因素和自身条件的影响,在这个过程中,经常会有各类不安全行为的发生,这就要各级管理人员、尤其矿长要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严格落实执行好《七条规定》里面的七个必须、七个严禁,树立好正确的安全与生产的理念,那安全事故就不会发生,就能确保实现国家安监总局提出的煤矿事故总量、较大以上事故、煤炭百万吨死亡率“三个继续下降”的目标
三、矿长守规尽责保护矿工生命,能够给企业创造最大效益。
当然不可否认,创造效益总是企业最终追求的目标。谈到效益,我们总是想到利润、成本、资金、节支等字眼,很少有人想到安全。安全生产与实现经济增长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两大根本性问题,实现安全生产是人类最大的、也是永恒的主题。对企业而言,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既相互矛盾,又辨证统一。作为一个企业特别是我们煤矿企业,由于煤炭行业开采的特殊环境,较之其他行业安全管理难度大的多,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自然灾害时时刻刻威胁着员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煤炭行业的职工相对较低的文化素质,简单的劳动技能和闭塞的社会视野,又制约着安全生产、科学开采,因此,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就显得更为重要。如果企业忽视安全而单纯去追求经济效益,发生死亡事故后,企业要赔偿、接受罚款,给企业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坏,也有发生水、火、瓦斯特大事故造成井毁人亡的先例,所以说,矿长必须守规尽责保护矿工生命,杜绝事故发生,才能够给企业创造最大效益。
总之,让我们时刻牢记《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树立起“安全重于一切,高于一切,先于一切”的安全理念,我们的国家才能兴旺,企业才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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