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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冲击地压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12月27日

防治冲击地压办公室是矿井负责冲击地压防治的业务管理部门,对冲击地压防治技术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一、部门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 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参与组织矿井冲击地压防治专业技术知识的培训。
第4条 参与灾害预防处理计划、事故应急预案和生产安全费用计划编制。
第5条 分析划定矿井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做好冲击地压的监测预报工作。
第6 条 落实防治冲击地压的技术方案、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并对施工现场的防冲工作进行指导。
第7条 做好矿井冲击地压数据的收集、分析和技术资料的统计,为制定防治冲击地压的技术方案提供可靠的依据,并整理归档。
第8条 开展冲击地压防治的科研攻关、技术研究、新技术推广。
第9条 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防护用品等。
第10条 做好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1条 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执行事故分析制度。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防治冲击地压办公室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防治冲击地压办公室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落实本单位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或未开展业务培训的,防治冲击地压办公室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参与灾害预防处理计划、事故应急预案和生产安全费用计划编制或组织实施不力的,防治冲击地压办公室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6条 未分析划定矿井冲击地压危险区域,未做好冲击地压的监测预报工作,防治冲击地压办公室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落实防治冲击地压的技术方案、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防治冲击地压办公室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落实矿井冲击地压数据的收集、分析和技术资料统计的,防治冲击地压办公室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防护用品,防治冲击地压办公室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未做好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防治冲击地压办公室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未认真执行事故分析制度,防治冲击地压办公室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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