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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灯的执行标准与管理要求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5月15日

 矿灯是煤矿矿工必备的井下照明灯具,在矿工井下作业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被称为“矿工的眼睛”。同时,矿灯又属特殊型防爆产品,其安全性能和质量与煤矿安全生产息息相关。近年来,由于矿灯使用、管理不善诱发的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屡屡发生,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国家将矿灯作为煤矿重要的安全产品,实现安全标志管理。
  矿灯执行标准
  
  为保证矿灯必要的安全性能和质量,最大限度消灭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我国先后制定了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如1987年,国家发布执行了GB7957-1987《矿用安全帽灯》国家标准。2004年对该标准进行了修订,并将标准名称修改为GB7957-2003《矿灯安全性能通用要求》。1970年,发布了MT26《KS型矿灯》煤炭行业标准,并先后于1985年、1991年、1998年、2004年进行了修订。1991年,发布了MT242《KJ型矿灯》煤炭行业标准,该标准先后于1998年、2004年进行了修订。2004年,发布了MT927-2004《KL型矿灯》煤炭行业标准。
  2003年以前的标准均存在一些不足,执行这些标准会使产品存在以下主要缺陷。
  1.产品只有一个光源,一旦灯泡烧坏,携带者等于失去了照明工具,为不影响工作,在井下随意拆卸矿灯更换灯泡,由此引发的事故时有发生;
  2.采用非阻燃电缆,矿灯外壳不具备抗静电性能,存在静电产生火花的危险;
  3.矿灯抗冲击、跌落性能较差,一旦受到外力冲击时,可能造成外壳破碎,容易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煤尘爆炸。
  为了推进矿灯产品的技术进步,2003年修订的国家标准GB7957-2003《矿灯安全性能通用要求》已于2004年6月1日开始实施。2004年修订的煤炭行业标准MT26-2004《KS型矿灯》、MT242-2004《KJ型矿灯》及新制定的MT927-2004《KL型矿灯》也于2005年6月1日起实施。这些新标准与旧标准的主要区别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修改了灯头结构的要求,矿灯至少有2个光源,一个为主光源,一个为备用光源,可避免因一个光源损坏而随意更换灯泡引发事故;
  2.增加了额定电压、额定电流和额定功率的限制,由于矿灯属特殊性防爆电器产品,新标准作出了额定电压不大于6V,额定电流不大于1.5A,额定功率不大于6W的规定;
  3.增加了塑料外壳表面电阻的要求,新标准规定大于100cm的塑料外壳的表面电阻不大于1GΩ;
  4.增加了灯头强度的要求,新标准规定灯头需能承受2m高跌落后至少1个光源能工作;
  5.修改了蓄电池槽的抗冲击强度,新标准规定蓄电池槽的抗冲击强度从4J提高到7J;
  6.增加了蓄电池强度的要求,新标准规定蓄电池需能承受1m的跌落后,不得产生危及安全性能的损伤、电路中断、电解液渗漏;
  7.增加了电缆导电能力的要求,新标准规定电缆试验时,不得引燃甲烷和空气的混合物;
  8.增加了电缆护套耐脂肪酸的要求,新标准规定电缆耐酸后,质量不大于50%,直径不大于30%。
  目前,我国各种类型的矿灯、矿灯关键零部件均有国家或行业标准,产品标准的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某些技术指标处于国际领先水平。这些标准的贯彻实施,对提高矿灯安全性能,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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