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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矿山安全监管与保障体系

作者:宋国明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8月04日

  目前英国是世界上矿山事故率最低的国家之一。以煤矿为例,近些年来创造了连续多年死亡事故为零的记录,这主要得益于英国比较完善的矿山安全监管体系,包括不断完善的法律制度,政府、社会和企业多层次的监督管理,以及不断现代化的生产技术和设施。

    一、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
    英国是世界上矿业活动开展的比较早的国家,早期的矿山,由于设施落后和管理不严格,伤亡事故时有发生,矿工成为当时英国最危险的职业之一,火灾、水灾、爆炸和塌方随时都在威胁着他们的安全。据统计,19世纪中叶时该国煤矿每年都有1000多起死亡事故发生。这种状况引起英国政府的重视,于1850年颁布了英国第一部煤矿安全法规-----《煤矿监察法》,其内容包括设立安全管理员、用电安全及救护措施等。此后英国对煤矿方面的法规进行了十几次重大的补充和修订,使安全法规渐趋完善。 
    在1954年颁布的《矿山与采石场法》(此后进行过多次修订)中对矿山安全管理做出了严格规定。包括矿井通道的设计形式、尺寸、工作面的人数、易燃或有毒气体含量限定,空气中氧含量的最低保证度等,以及安全监察员的设置和相关职责,矿长和矿主的安全职责等。例如法律规定,矿长有责任防止井下采矿和运矿中新产生的粉尘;防止井下空气中粉尘对雇员身体有害;防止井下或地面工作场所任何易燃物质燃烧产生有害气体和有害物质;矿主和矿长都有责任采取措施,掌握矿井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含水层、天然洞穴、泥炭沼、砂砾层,流沙层情况,以便立即治理;有责任查明各种地表水与井下工作面之间的地层厚度,以便立即采取措施。矿井管理人员的责任是防止工作面的水、瓦斯、煤尘涌出。矿井工作面发生了瓦斯涌出,监察员可通报矿长,提出抢险救灾的措施,同时矿井管理人员应当保护井下其他部分的安全,任何人都不准进入事故地点(救灾人员除外)并停止该区运输工作,直到救灾工作结束为止。
    英国还制定有专门的职业安全法。矿山安全立法属于工业立法之列,英国的工业安全立法, 主要源于工会对政府的压力。随着1974 年《职业健康与安全法》的颁布执行, 工业安全立法就逐渐走上正轨。根据《职业健康与安全法》规定, 企业雇主对员工的职业健康与安全负有责任。雇主不但要为工人提供符合安全与健康要求的工作现场, 对其他人员(如现场参观者、其他进入生产现场的人员等) 也要提供安全措施。雇主要做到: 工作现场的机器、设备和运输工具等都应按安全性的要求设置; 生产工艺要达到安全健康要求, 对现场危险程度做出评估, 并采取措施达到安全级; 对工人的人身安全和施工安全做出计划, 并要使所有的工作均按安全计划进行。
    1974 年以前的工业安全法规, 安全与建康防护方面如有问题,由公司老板与雇员协商解决。1974 年实施的法律, 改为对雇主提出要达到的建康与安全标准, 怎样去达到标准则要企业雇主自己去想办法, 一旦有一点不合要求, 就会被认为整个都不合格。《职业健康与安全法》公布实施后, 英国尚有一些法律对该法的执行予以支持, 如: 所有涉及职工安全与健康的事件, 都可以由刑事法去解决。如果一个矿山企业的机器设备不安全, 工人在有毒、有害的作业环境下工作得不到保护,工人可以把雇主告到刑事法庭。在民事法中的《雇主法》还规定: 工人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后, 雇主要为工人提供符合安全与健康要求的生产设施、工作设施、工作现场和生产工艺; 工人如在有毒、有害的环境下工作多年而患了与生产有关的疾病, 工人可向雇主提出赔偿, 或将雇主告到民事法庭。仅1996 年一年,就有12 万多人到法庭解决问题, 工人们得到了3.2 亿英镑的赔偿。
    此外,英国在矿山健康与安全方面的一些具体问题上还制定了专门的法规,如针对煤矿中的可吸入粉尘于1975年8月制定了煤矿(可吸入粉尘)法规,并于1975年9月30日正式生效。该法对矿山工作场所相关粉尘的监测、防护、样品的采集、记录的保存和评价都有详细的规定。对雇用下矿人员超过30人的煤矿做出了空气采样和由批准的实验室进行样品评价的规定。每个矿的经理应指定有法定资格的人员进行采样,并指定一名有法定资格的人员采样进行监督。当可吸入粉尘指数超过法律规定的允许范围时,矿山经理就应停止该作业中的全部有关操作。矿山经理还必须为矿工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如备有数量充足的防尘口罩,使从事有关操作的人员在任何时间都可取用,口罩的型号必须经健康与安全执行委员会根据该法规的要求而批准的,可即时取用的口罩应保持洁净和充分有效。此外每个矿主都有责任对该矿经常雇用的人员安排恰当的医学健康检查,使他们中的任何人由于已经、正在或可能吸入粉尘而遭受危害时,可按照计划规定的方式获得全部免费的医学检查;特别要规定胸部摄片的安排。该法还规定每个矿的经理都应保证有一项随时有效的计划:提供各种器械以使粉尘的散发减少到最低程度并消除进入大气的粉尘,以及为这方面的工作采取的其它措施等。
    随着技术的发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断完善。近50年来,先后颁布的矿山健康与安全各项法令已达50多件,主要有《职业健康与安全法》、《煤矿健康与安全管理规定》、《重大伤害、疾病及危险事故报告规程》等。英国除执行本国制定的安全法规外, 还要执行“欧盟指南”, 其中关于劳动安全健康方面的内容有:1)  关于工作现场的规定: 指出了各种工业健康标准;2)  关于贸易方面的指南: 规定产品在市场流通时, 必须表明该种产品是否有毒;3)  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指南, 如对有毒作业环境定出健康标准。这些法律规定对企业的安全管理行为起到了有力的约束和引导作用,保障了矿工参与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的权力,对改善矿山安全状况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综合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管
    英国在生产安全管理方面建立有两个全国性的综合管理部门:英国健康与安全局和英国健康与安全委员会。负责包括矿山、采石场、油田生产在内的各行业相关的健康与安全监管工作。
    (一) 英国健康与安全局{Health and Safety Executive (HSE)}
    英国健康与安全局(HSE)是依据1974 年《职业健康与安全法》成立的,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健康与安全行政执法机构,该局对英国危险性行业(包括矿业)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工作实行国家监察、垂直管理。
    1. 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能
    英国健康与安全局的领导层是HSE委员会和一个高级管理小组。HSE委员会由九名委员组成,委员由分别来自雇员、雇主、地方政府及其他方面的代表选举组成。高级管理小组有12名成员组成,分别占据着HSE的重要管理位置,包括部门负责人、首席执行官和法律顾问。该局内设机构包括:研究和实验室服务处、核设施和危险设施服务处、强碱和洁净空气处、危害核物质处、矿山和采石场监察处、工厂监察处、机电安全处、辐射和噪声处、设计和资料处、安全政策处。监察领域包括工厂、矿山、核设施、铁路、海洋石油、化学及高危设施等。该局现有监察员 4000多名,其中技术人员约1200名。英国健康与安全局的主要职能包括:负责依法行使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的监察执法,保证人们在职业活动中面临的健康与安全风险得到恰当的控制;负责加强和普及健康与安全法律方面的工作及安全事故的统计、调查等。
    2.矿山和采石监察处与监察员制度
    矿山和采石场监察是健康与安全局的重要工作范畴,矿山和采石监察处下设有七个地区性的监察办公室。监察办公室对本地区各矿山或采石场专门安排有监察员负责其安全监管工作。矿山监察员从有实践经验并受过管理训练的矿山及相关专业的工程师中选拔任命。任命后还要接受培训,使他们全面熟悉矿山安全健康法规、矿山与采石业生产、技术规程以及安全健康方面的知识。矿山监察员的主要任务是检查1974年《职业健康安全法》的实施情况,对如何执行法规的条文提出建议及给予指示,保证矿山与采石场以及其它作业区的安全生产,避免危险发生,保证有效地执行已经制定的安全措施(不论法规中是否有明文规定)。矿山监察员可以随时进入矿山和采石场进行检查,或向雇主提出询问。监察员除执行日常的安全监察任务外,还能识别潜在的危险和分析事故起因,为雇主及矿工们提供咨询。当矿井不幸发生事故时,如井下火灾、瓦斯爆炸等重大事故发生时亦能在现场实施指挥和参与抢救,并能通过事故调查提出制定和修改法规的意见。监察员队伍保持其相对稳定,他们往往要固定在一个地区或负责几个矿的监察工作两至三年。地区监察办公室除了有采矿和采石监察员外,还有机械、电气方面的专业安全监察员。英国的矿山安全监察员素质很高,各级监察机构对他们工作上的要求也十分严格,虽然对矿井的检查没有明确的数目、次数的规定,但他们认为平时检查活动的开展是十分必要的。
    3.安全检查和管理的主要程序和方法
    (1)矿山监察员对他所负责的矿山和采石场进行安全检查一般有两种安排方式,一是按照年度计划执行;二是根据矿山生产过程中的情况随机检查,随机检查不事先通知被检查矿山。
    (2)安全监察员对矿山或采石场进行检查的基本程序是,到矿后首先与矿方负责人交谈,听取汇报,了解该矿最近的有关情况;然后下井进行实地察看,其检查的内容、路线均由安监员根据自己所掌握的情况而独立决定,充分行使监察权。在检查作业区的过程中, 一般由矿长陪同进行,这样监察员在检查中, 一旦发现有违法行为,可以立即告诉矿长,矿长可以马上采取改进措施。不过也可以由分管安全的负责人陪同全程,升井后再与矿山负责人交换意见,指出检查出的问题。
    (3)根据矿山规模、机械化装备水平、地质条件、灾害状况,确定矿山安全状况和风险程度。矿山监察处每年根据矿山的安全状况和风险程度,制定年度监察计划,并上报英国健康与安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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