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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火灾事故责任构成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5月07日
公安消防机构作为消防监督管理的职能机构,依法具有调查、认定火灾原因、责任的职责,是现行消防法赋予公安消防机构的职权。火灾调查工作中,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是其中的重点、难点和焦点问题,科学准确地认定火灾事故责任,是公安消防机构的重要职责,通过查明火灾责任,使违法者依法受到处理,同时还可以教育广大干部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消防法规,自愿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监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更好地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努力减少全社会火灾灾害。

火灾事故责任者是指引发火灾事故并应负责任的单位和个人。通常认为,认定火灾事故责任者必须具备3个条件:①有火灾事故发生;②实施了某种行为;③实施的行为与火灾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我们认为这里忽略了第4个条件,即:实施的某种与火灾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具有消防安全“违法性”这个重要问题。

从以下两个火灾案例中可以看出实施了某种行为具有消防安全“违法性”是构成火灾事故责任必不可少的要件之一。

案例一:1998年6月28日,某加油站发生火灾事故。火灾造成4只油罐、6台加油机及站房等设备和房屋受损,直接财产损失38.3万元,并造成1人重伤。火灾原因系由于加油站内1只20m3地下直埋式汽油储罐焊缝开裂,汽油泄漏并沿阴沟流淌至距65m处一家铁器加工厂院墙外,该厂锅炉工李某往工厂院墙外扔弃热煤渣,热煤渣引燃汽油蒸气,火焰返回加油站引起火灾。A市B区公安消防大队经调查取证,李某不服,申请重新认定,A市公安消防局经审查,撤消原责任认定,认定李某对加油站火灾事故不应负有任何责任。

案例二:1999年9月19日,某石油公司油库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火灾造成1200m铁路专运线、18只油罐及输油管线和一些辅助设备受损,直接财产损失204.8万元,并造成3人重伤,5人轻伤。火灾原因系由于油库铁路专运线连续长时间进行装卸油品作业,大量的汽油蒸气溢出并扩散至较大范围,王某驾驶一辆农用机动三轮车经过油库院外南侧相邻市政道路时,农用机动车排气管火星引燃汽油蒸气,蒸气火焰返回至油库内引起油库火灾。A市公安消防局经调查取证,认定王某对油库火灾不承担责任。

以上两列火灾具有一个共同特点:因具有流动扩散性的蒸气气态、液态或气、液态共存形式的可燃物在容器设备管道发生泄漏的异常情况下流动、扩散至一个较大范围,大大超过了其本身正常情况下应存在的区域,在正常区域外遇到着火源通过火焰较长距离“回火”引起原区域内发生火灾。这种情况下,认定火灾事故责任,一要找出所有与火灾结果相关联的“现象”和“行为”,即所有相关因素;二要进一步分析以上“现象”和“行为”对于特定的火灾结果来讲是否具有消防安全违法性。单就因果关系来讲,是指某一现象的存在和出现是另一现象存在和发展的结果。这里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某人直接实施了某种具体的行为;不作为是指某人赋有某种职责而不履行。“作为”和“不作为”两个行为,换言之,“作为”即“该做而没有做”;“不作为”即“不该做反而做了”。这里判断“该”与“不该”的标准就是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及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如果某一行为的发生或某一现象的存在对特定的另一行为或现象构成消防安全方面的危害,直至导致发生火灾事故,或者说,某一行为或现象是一起火灾事故的原因之一,但并非在所有情况下,实施这一行为或存在这一现象的单位或个人一定应负有火灾事故责任,关键就是这一行为或现象在消防安全方面是否具有“违法性”。认定火灾事故责任时,注重了实施的行为与火灾结果的因果关系而忽略了是否具有“违法性”问题,有可能造成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准,对全过程的火灾调查工作形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建立在原因认定基础之上,在有些情况下,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会涉及法律、法规及物理、化学、机械、化工、生物、化危品等诸学科领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要求火灾调查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精诚团结的工作作风和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紧紧围绕构成火灾事故责任4个方面必要而充分的条件展开调查工作,准确无误地认定火灾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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