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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9月15日
1 目的
1.1 为提高安全检查工作的管理水平,使安全检查、执法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家有关标准、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2.1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以及分包方(劳务分包方、专业分包方)的安全检查。
3 职责
3.1 生产安全部是公司安全生产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的安全检查工作。负责分包队伍的安全教育工作。
3.2 人力资源部负责分包作业队进场管理、职工教育及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的组织培训及检查工作。
3.3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公司机关的消防、保卫的安全检查工作。
3.4 安全检查应建立档案,安全检查档案由生产安全部保存。
3.5 工会负责安全生产检查的监督工作。
3.6 监督下级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劳动法规、规章的情况。
3.7 监督检查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工作。
3.8 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劳动保护、消防措施等进行检查会审。
3.9 检查各单位劳动保护措施的实施,劳保技术措施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3.10 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暂设用电管理规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3.11 实施对承包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业绩的考核工作。
3.12 纠正“三违”,检查事故隐患、违章的治理,查处重大隐患、严重违章。
3.13 坚持对施工现场的定期检查制度,加强季节性和节假日前的安全检查。
4 工作程序
4.1 适用权限
4.1.1 生产安全部作为公司安全管理机构,有权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的特种作业人员,暂扣特种作业操作证1—12个月,并将违章事实记入操作证上。
4.1.2 检查部门有权在规定范围内对各部门进行安全工作的检查,调阅有关资料。
4.1.3 检查部门有权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参加有关会议,调阅有关资料。
4.1.4 检查部门有权依法对违反施工现场管理法规,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法规、标准,违反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检查部门有权依法对事故、未遂事故的有关责任者及单位进行处罚,处罚标准按照《中交建设工程公司安全生产奖励与处罚办法》执行。
4.1.4.1 对个人单独适用处罚金额200元以下(含200元)的,由部门经理签发实施;逾200元的,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4.1.4.2 对单位单独适用处罚金额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由部门经理签发实施;逾1000元的,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4.1.5 施工现场存有隐患、严重违章,检查部门有权下达《隐患、违章通知书》,并限期整改。
4.1.6 施工现场存有重大隐患、严重违章,检查部门有权下达《重大隐患、严重违章通知书》,并限期整改。
4.1.7 施工现场存有重大隐患、严重违章,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检查部门有权下达《停工指令书》,限期整改。确有随时危及职工生命安全,造成重大事故的情况,检查部门有权责令立即停工整顿。
4.1.8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单位或个人,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检查部门有权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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