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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解读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0月18日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所负职责的规定。
本法在《总则》一章(第五条) 中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落实这一规定,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所负的具体职责。因此,本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七个方面的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核心,又涉及本单位各岗位、各环节以及每一名职工,必须由主要负责人亲自抓、直接抓才能做好。因此,本条将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之一。
2组织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加强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需要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和推动才能顺利完成。因此,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这是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改时新增加的一项职责。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的关键所在。搞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需要有明确、合理的计划安排,以保证培训和教育有序实施并切实取得实效。由于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涉及本单位整个生产经营活动的布局安排、资金保障、人员调度等重大问题,客观上需要生产经营单位的“一把手” 亲自组织推动。针对实践中生产经营单位不重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等突出问题,也有必要将组织制订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作为主要负责人的法定职责,促使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扎实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安全生产投入涉及生产经营单位的直接利益,一般情况下只有主要负责人才可以做出决策。同时,舍不得投入、心存侥幸不投入或者少投入的现象普遍存在,只有把责任加给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才可能改变这一状况。因此,本条明确规定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所谓“有效实施”,是指主要负责人不仅要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足额、到位,还要加强对已投入资金的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管好用好,切实达到保障安全生产的目的。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作为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既要做出全面部署安排,又要进行督促、检查,这对保障安全生产至关重要。对通过各种途径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做到防患于未然。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在事故发生前对发生事故时如何抢救人员、减少损失、及时恢复生产等所做出的应对计划和安排。为了保证事故发生时能够有效应对,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事先有所准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这项工作涉及多个方面,需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推动实施。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定义务。“及时”,要求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依照相关规定在最短的时间内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如实”,要求主要负责人报告事故的情况要全面、真实、准确和客观,不得谎报、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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