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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解读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0月18日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原则性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承担者,也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基石。生产经营单位要想安全生产,必须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这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和基础。从实际情况看,许多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是,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为追求经济利益,胡干蛮干,甚至见利忘义,要钱不要职工的命。《安全生产法》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做出原则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本条规定中所称的“安全生产条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各个系统、各生产经营环境、所有的设备和设施以及与生产相适应的管理组织、制度和技术措施等,能够满足保障安全的需要,在正常情况下不会导致人员的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考虑到受行业、规模等因素的影响,不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差异较大,很难做出统一规定,本条与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做了衔接性的规定,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主要依据,包括三个层次:
1本法和有关法律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具体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
2有关行政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具体规定,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
3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不同类型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需要明确的是,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这一要求应当贯穿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不仅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才能开始生产经营活动,而且在整个生产经营过程中都要持续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为了进一步强调安全生产条件对于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本条又从禁止性规范的角度,明确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安全生产条件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基础,如果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会给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留下严重隐患,因此,有必要从反面再次重申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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