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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解读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0月18日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与监督考核机制的规定。
本条是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时新增加的一个条文。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制度,本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将其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首要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落实到位,关键是内容明确、监督考核机制完备。因此,本条就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包括的内容以及建立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做了规定。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包括的内容
由于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性质、特点以及安全生产的状况不同,其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也不完全相同。本条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包括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这是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都必须具备的核心内容。
1各岗位的责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把责任落实到人,解决“由谁负责”的问题,防止责任主体不明确导致无人负责。因此,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首先明确每个岗位的责任人员。实践中要注意三点:一是每个岗位都要明确责任人,无论是管理岗位、操作岗位还是其他辅助性岗位都不能例外。二是实行全员责任,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指挥调度人员到普通从业人员,每个人都要明确其责任。三是责任人必须是具体的个人,落实到人头,即使是共同负责,也应明确哪些人共同负责。
2各岗位的责任范围。在明确责任人员的同时,安全生产责任制还必须明确各岗位的责任范围,解决每个岗位“负什么责任” 的问题,使每个人都清楚自己的责任所在, 防止责任不明,无所适从。明确责任范围,一是要边界清晰,不能模模糊糊、似是而非; 二是要具体,不能过于笼统或者大而化之;三是要合理,与岗位职责相称,体现出差异性。比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车间主任、班组长等现场指挥和管理人员负责一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普通从业人员的责任则主要是按章操作等。
3考核标准。各岗位责任人员是否严格履行了岗位责任,履行责任的程度和效果如何,需要有一套标准来加以考核。因此,考核标准是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题中应有之义。考核标准关键是要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适应不同岗位、不同人员的实际情况。
(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考核机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后,如果没有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落实就没有保障。为保证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本条第2款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本条中所说的“相应的机制”,是指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的机制。具体建立什么样的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决定。比如,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层定期研究讨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定期检查、随机抽查或者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日常安全生产检查的必备内容;建立各岗位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自查自纠和定期报告制度;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定期评估、考核,并与职工业绩考核和奖惩制度挂钩,等等。总之,要通过建立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最终达到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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