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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解读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0月17日
第六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和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遵守的义务的规定。
(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是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者,肩负着重要的职责。同时,为了保障他们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法律又赋予了他们相对广泛的职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到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的效果,也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的道德素质。这也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选拔、配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时应当掌握的标准。
1忠于职守。这是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 是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充分认识自己肩负的重大职责,对工作尽职尽责,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定,积极、主动、认真、谨慎地履行各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不能视职责为儿戏,马马虎虎,敷衍了事,使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更不能不履行职责,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问题不闻不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因失职、渎职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坚持原则。坚持原则,是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在是与非、对与错、合法与违法等原则问题上必须旗帜鲜明,不能含糊,不能动摇,不能让步。要始终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把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放在首位,过好“权力关”“人情关” “利益关”,顶住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和形形色色的诱惑,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关安全生产的问题,坚决依法处理;未得到处理的,绝不放过。
3秉公执法。秉公执法,是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一切生产经营单位都应当一视同仁,不折不扣、不偏不倚地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公正无私,不徇私情。一方面,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对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严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决不批准;另一方面,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风险和隐患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不能徇私枉法, “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同时,处理问题要公正、合理。
(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应当出示有效执法监督证件,并保守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1出示有效执法监督证件。出示有效执法监督证件,不仅是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可缺少的程序,也是证明其合法监督检查主体资格的唯一合法、有效的方式,更是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一项法定义务,必须予以遵守。要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出示有效执法监督证件,既体现了执法活动的严肃性、规范性,也可以防止不法分子招摇撞骗,扰乱生产经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与之相对的,生产经营单位也有权要求监督检查人员出示有效执法监督证件,对不出示有效执法监督证件,或者出示的证件不符合要求的人员,生产经营单位有权拒绝接受其所谓的“监督检查”。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规定的“有效执法监督证件”,是指有关部门针对执法监督检查制发的一种专门的证件或凭证,和普通的工作证不同。仅仅出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的工作证的,不能认为是出示了有效的执法监督证件。
2保守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都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配方、工艺以及销售网络等。在市场竞争中,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一旦被泄露,往往会给生产经营单位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甚至关系到生产经营单位的生死存亡。因此,法律对保护生产经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所做的规定是十分严格的。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因其检查任务的需要可能会接触、了解到生产经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对此,监督检查人员必须提高保密意识,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所接触、了解到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因故意或者过失泄露生产经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给生产经营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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