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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解读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0月16日
第八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任务、内容以及落实整改措施、公布事故调查报告等的原则规定。
(一)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循的原则
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对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循的原则做了较大调整,一是将“尊重科学”的原则修改为“科学严谨”;二是增加了“依法依规” 和“注重实效” 两项原则。这就使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更全面、更严谨,更符合实际情况。
1科学严谨的原则。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需要做很多技术上的分析和研究,要科学调查、严谨分析,特别是要充分发挥专家和技术人员的作用,把对事故原因的查明、事故责任的分析、认定建立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力求客观、公正。
2依法依规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要严格按照本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程序进行,做到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严守纪律。事故责任认定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必须从实际出发,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客观、真实地查清事故真相,明确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不得从主观出发,凭空想象,不得感情用事,不得夸大事实或缩小事实,不得弄虚作假。
4注重实效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要提高效率,尽快完成。同时,除了要严肃认真彻底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还要通过事故调查加强警示教育,提出防范措施,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不能用鲜血换来的教训,再次用鲜血去验证。
这四项原则是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经验总结,也是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任务和主要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任务和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事故调查处理的首要任务和内容,也是进行下一步工作的基础。查清事故原因重在及时、准确,不能久查不清或者含含糊糊。二是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事故性质是指事故是人为事故还是自然事故,是意外事故还是责任事故。如果事故是人为事故和责任事故,就应当查明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确定其责任程度。三是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这是事故调查处理的重要任务和内容之一,对于防止再次发生事故,具有重要意义。四是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这是为了使有关责任者受到合理的处理。要结合对责任的认定,提出处理建议,包括给予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等。
(三)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这一规定也是修改《安全生产法》时增加的内容。事故调查报告是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情况编写的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它是事故调查组工作成果的集中体现,也是事故处理的直接依据。关于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0条做出了明文规定,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调查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名。
可以说,事故调查报告是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最权威、最系统的信息收集和研判,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应当向全社会公开,这样做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一是尊重群众的知情权;二是有利于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作用;三是可以用鲜血换来的教训警示类似企业,促进其汲取教训,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四是可以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需要注意的是,向社会公开事故调查报告,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四)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包括很多方面的内容,操作性也比较强,本法中只能做出原则规定,难以规定得十分具体。因此,本条授权国务院制定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是符合实际情况的。按照法律的授权和要求,国务院于2007年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这是一部全面、系统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行政法规,对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此外,对于特定行业、领域的事故调查处理,《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行政法规中做了规定。
(五)事故发生单位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的责任
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后,更为关键和重要的是事故发生单位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认真反思,吸取血的教训,查找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隐患,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这才是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为进一步重申和明确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责任,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在本条中专门增加一款,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对事故发生单位来说,落实整改措施,一是要及时,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难以立即整改的,要提出限期整改的明确计划,并积极创造整改条件。二是要全面,对每一项整改措施都要认真落实,不能搞“选择性落实”,同时要对各项整改措施统筹考虑,注重整体协同效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逐项检查整改措施是否及时落实到位。对一时难以落实到位的,应当要求事故发生单位制订限期落实的计划,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对于拒不落实整改措施的事故发生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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