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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4月23日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

本次修订增加了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的规定基本国策是对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具有全局性、长期性、决定性影响的基本准则。除本法外对基本国策作出规定的法律有四部。(1)节约能源法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2)土地管理法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4)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2009)、十八大报告、《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了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从政策上升为法律,体现了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

1.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是带有全局性的问题。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等环境要素缺少其中任何一个,人类都将难以生存并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保护环境具有长期性一是保护环境必须立足未来。不能“吃祖宗饭断子孙路”,要为子孙后代创造一个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环境二是改善环境,任重道远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在上世纪都经历过污染严重的时期,也都花了几十年才使环境状况得到根本性改善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快速发展,我们也付出了沉重的环境代价由此产生的环境问题呈现明显的结构型、压缩型、复合型特点,解决环境问题并非一朝一夕之功此外,改善环境还是一项系统工程无论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改变公众的生活方式,还是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都是十分艰巨的任务。

3.环境保护是一项战略任务十八大报告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阵地加强环境保护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途径,也是现代化建设中的一项战略任务对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决定性影响。

本次修订调整了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中,关于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有着清晰的脉络:(1)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在立法目的中将促进经济发展作为环境保护法的任务之二这一时期,环境保护要为经济发展服务在与经济发展产生冲突的时候,环境保护要为经济发展让路(2)修订前的环境保护法把二者的关系定位为协调关系,表述为“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但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比,仍被解读为处于从属地位在本法修改过程中,根据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采纳了各方面对这一问题的倾向性意见,将“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修改为“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虽仍将二者的关系定位为协调关系,但对二者的位置作出了重大调整这一修改,彻底改变了环境保护在二者关系中的次要地位这与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融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在“五位一体”总布局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的精神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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