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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5年09月14日

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 文 号:—
发布单位:安全监管总局政法司
发布日期:2015-09-1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若干
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法》贯彻实施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和建议。
2.通过信函将意见发至: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邮编10071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传真将意见发至:010-64463156。
4.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aqfg@chinasafety.gov.cn。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若干规定
安全监管总局政法司
2015年9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2015年9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现场作业以及相关场所、设施、设备的管理。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股东和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向业绩考核部门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奖惩机制,每年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在本单位公示。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文化建设,营造安全氛围,确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理念、目标和安全生产行为准则、规范,并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示,教育、督促每一名从业人员贯彻执行。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及其他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或者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安全生产标准化分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级。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作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的依据。达到标准化二级以上且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按规定可以直接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延期手续。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推进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标准化建设的具体办法。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不得少于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可以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应当配备至少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配备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分专业、分等级管理,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可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凭证。
鼓励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的比例配备或者聘请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但不得少于1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整改措施、责任人员、资金投入、整改时限和应急预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本单位可能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作出判定。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效果评估并形成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存在油气储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划定油气罐区并设置明显的标识和必要的围挡,并对进入罐区的机动车辆机动和非本单位人员进行登记。
油气储罐变更设计存储物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论证并形成报告。油气储罐运行中的温度、压力、液位必须符合设计控制指标,确保安全切断装置和报警系统处以正常适用状态,油气罐区使用的照明、电气设施、设备、器材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有关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切水、切罐、装卸车作业,不得擅自离开作业现场。严禁无相关资质的单位或者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进入油气罐区作业活动。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厂房与周围生产生活设施应当保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距离。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作业场所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安装通风除尘系统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除尘措施,落实防雷、防静电、泄爆等安全措施,并定期清理粉尘,检测密闭空间、通风管道的粉尘浓度。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先进行通风、检测,并在作业现场设置警示标志,为从业人员配备预防中毒、窒息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危险场所动火作业以及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制定作业方案;
(二)从业人员的上岗资格、条件及其身体状况、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四)有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作业方案应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在危险作业前将有关安全技术要求告知作业人员,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选用规则,为从业人员配备合格、有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报废等管理制度,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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