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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5年06月10日

关于征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稿)》修改意见的函

发 文 号:厅函〔2015〕133号
发布单位: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5-06-08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违法行为发生地与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级行政区域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发生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应当将采集的信息通报相关省级安全监管局,由相关省级安全监管局共同纳入“黑名单”。
第八条  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送本行政区域内上季度“黑名单”相关信息。
第九条  信息采集部门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的,信息采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者变更,并报本级安全监管部门,逐级上报至“黑名单”管理部门。
各部门工作人员在信息采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十条  在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期间,各级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制定并落实各项制约措施和惩戒制度,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一条  各级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对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检查;把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检查,每年至少约谈1次其主要负责人;发现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  “黑名单”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金融机构等部门和单位通报纳入 “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限制新增项目的核准、证券融资、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在其参与土地出让、采矿权出让的公开竞争中,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并作为银行决定是否贷款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5年    日施行。
附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实施办法(国家级)
附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不良记录“黑名单”实施办法(国家级)
第一条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有关部门对其进行依法依规处罚的同时,纳入国家管理的“黑名单”:
(一)发生生产安全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含)以上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三)执法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1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的,自第2次纳入“黑名单”起,管理期限为3年。
第四条 “黑名单”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
安全监管总局各司局根据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内容,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将上一季度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生产经营单位信息(格式附后)报送统计司。
(二)信息核实。
统计司汇总、审核后,向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省级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其中,有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的,应征求其意见。
对相关信息存有异议的,由统计司组织相关业务司局和单位研究确定。
(三)信息发布。
经核实的“黑名单”信息,由统计司汇总后,报送办公厅审核,经审批后由统计司通过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等主要媒体向社会统一公开发布,并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
(四)信息移出。
发生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款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吸取事故教训、整改到位,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1年后自动移出“黑名单”管理。
发生本办法第二条第(三)、(四)款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完成整改后,向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书面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送安全监管总局相关业务司局审核;统计司根据相关业务司局审核意见进行汇总,按程序报批后,管理期限届满,将该生产经营单位移出“黑名单”管理。
第五条  各级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要把纳入国家级“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强化暗查暗访,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检查,每年至少约谈1次其主要负责人;发现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第六条  纳入国家级“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管理期限内,各级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对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
第七条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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