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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3年01月25日

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发 文 号:煤安监司函技装〔2013〕5号
发布单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科技装备司
发布日期:2013-01-23
二、坚决淘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突出矿井
4.提高突出矿井建设和兼并重组门槛。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煤矿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严格准入,限制地质条件复杂、开采危险性大、不具备瓦斯防治基本条件的矿井开发,一律停止核准45万吨/年以下突出矿井新建项目。严格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对综合评估评分85分及以下的煤矿企业,不得从事突出矿井建设,不得兼并重组突出矿井,所属突出矿井要立即停产整改,或与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重组。
5.坚决淘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突出矿井。凡是因为没有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而发生较大及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小煤矿,一律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凡是经评估不具备煤与瓦斯突出防治能力的突出矿井,一律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凡是发现非法生产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突出矿井,一律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6.严格9万吨及以下突出矿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把开展9万吨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和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作为淘汰落后产能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严格评估标准,把是否落实和是否有能力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作为评估达标的必备条件。所有矿井的评估报告必须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后进行审批。经评估通过后的突出矿井,必须经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现场检查,确认已严格落实《防突规定》相关要求后,才能恢复生产。对于已经通过评估并恢复生产(建设)的突出矿井,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项检查,发现没有能力落实或未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不能动态达标的,要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三、严格煤与瓦斯突出鉴定工作
7.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鉴定管理。煤矿企业委托煤与瓦斯突出鉴定机构开展矿井突出危险性鉴定,必须依据矿井最大开拓深度进行,不得用浅部和局部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结果作为矿井突出危险性的判定依据。煤与瓦斯突出鉴定机构接受企业委托开展矿井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应向当地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并签订诚信执业承诺书。凡是鉴定结论为非突出矿井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组织听取煤矿企业和鉴定机构的汇报,严格审查把关。
8.做好按突出煤层管理矿井的及时升级。对有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的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管理矿井”),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鼓励煤矿企业主动升级为突出矿井。在按突出矿井管理期间,必须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否则一律停产整顿。突出管理矿井不愿主动升级为突出矿井且半年内未能完成鉴定工作的,一律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认定为突出矿井的,应当在确定为突出矿井之日起1年内完成矿井设备、设施的升级改造,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要责令其停产整顿。
四、积极推广煤与瓦斯突出综合防治先进技术经验
9.切实保证突出矿井瓦斯抽采与采掘布局协调平衡。新建、改扩建、兼并重组突出矿井应按照 “一个矿井一个回采工作面”的原则进行设计、建设和生产(保护层开采的回采工作面除外),现有突出矿井回采工作面在两个及以上的,应逐步优化改造,简化生产系统,确保瓦斯治理的时间、空间和效果满足安全开采需要,保证矿井瓦斯抽采与采掘布局协调平衡。
10.强化区域瓦斯治理措施的落实。优先采用保护层开采和顶(底)板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防突措施。积极推广先进瓦斯抽采技术和经验,提高瓦斯抽采浓度和抽采效果。煤与瓦斯突出严重煤层淘汰使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
五、切实加强突出矿井的监管监察工作
11.加强对突出矿井的监管监察。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作为监管监察重点工作内容,对防突机构不健全、防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齐全、没有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突出矿井,一律予以停产整顿,且停产整顿时间不得少于半年,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防突能力、不能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治措施的,必须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对9万吨及以下停产整顿的突出矿井加强监管监察,严防其非法违法组织生产。
12.加大防突政策和法规标准的宣传力度。要广泛宣传国家煤矿产业政策和煤矿安全生产政策,引导煤矿灾害严重、安全基础薄弱、安全防范能力差的矿井及早退出煤炭生产。要加大瓦斯防突法规标准的宣传培训,督促煤矿企业提高防突法律意识,推进煤矿企落实防突法规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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