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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3年01月25日

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发 文 号:煤安监司函技装〔2013〕5号
发布单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科技装备司
发布日期:2013-01-23
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
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煤安监司函技装〔2013〕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确保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我司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请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征求意见”栏目下载),请各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13年1月31日前(包括电子文档)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
联系人:黄体伟
电 话:010-64463175(传真)
邮 箱:huangtw@chinasafety.gov.cn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科技装备司
2013年1月23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有关中央企业,各煤与瓦斯突出鉴定机构:
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确保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煤矿企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主体责任
1.建立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技术方案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必须结合年度采掘计划,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以下简称《防突规定》)的要求,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方案(以下简称“防突技术方案”)。煤矿企业制定的防突技术方案,应依据属地监管的原则,于每年2月底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属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定期对煤矿企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管监察,凡是未制定防突技术方案、未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
2.认真开展煤与瓦斯突出治理措施落实情况的排查。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防突规定》等法规要求,每季度对所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排查防突机构是否健全、防突人员配备是否齐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是否落实等,并将排查结果报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3.强化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技术管理。突出矿井必须按规定编制采掘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严格防突措施落实情况检查,认真开展区域防突措施效果验证。凡是防突措施施工不到位、防突技术指标达不到要求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要加强矿井石门揭煤全过程的管理,严格按照煤层揭露设计施工,凡未经批准擅自揭露突出煤层,或误揭露突出煤层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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