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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4年02月13日

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试行)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
发布单位:国家能源局
发布日期:2014-02-13
实施日期:2014-02-13

  第十三条 对存在争议的开放项目,上、下游用户可在收到答复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请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进行协调,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出具协调意见。

  第十四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与上、下游用户就油气管网设施开放事宜达成一致的,在正式实施前相关企业应签订购销或输送(储存、气化、液化和压缩)服务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合同主体、购销或服务时段、购销或服务油气量、交接点与交接方式、购销或服务价格、油气质量、计量方式、安全责任、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等。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每年向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备当年新签订的油气管网设施开放相关的购销或输送(储存、气化、液化和压缩等)服务合同。

  第十五条 通过油气管网设施输送(储存、气化、液化和压缩)的原油、成品油、天然气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六条 用于油气管网设施输送(储存、气化、液化和压缩)的计量器具应当符合计量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七条 油气管网设施开放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管理规定确定的输送(储存、气化等)服务价格。

  第十八条 相关市场主体应严格执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应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由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进行协调和调解。

  第十九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同时经营油气生产、销售等其他业务的,应当逐步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对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业务实行独立核算。

  第二十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每季度通过网站或国家能源局指定的信息平台等途径公开油气管网设施的接入标准、输送(储存、气化)价格、申请接入的条件、受理流程等信息。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向提出申请的上、下游用户披露相关设施运营情况、可接收或分输油气的地点、剩余的输送(储存、气化、液化和压缩)能力、限(停)产检修计划等信息。上、下游用户对以上信息依法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并对因泄密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每半年向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报送油气管网设施相关情况,包括建设情况、运营情况、限(停)产检修计划及执行情况、输送(储存、气化、液化和压缩)能力及开放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定期编制并发布监管报告,公布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进行检查;

  (二)询问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可以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 对相关市场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责令整改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对相关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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