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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7年10月05日

成品油公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发 文 号: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发布单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发布日期:2007-10-05
实施日期:2007-10-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成品油公路运输是成品油品营销的重要环节,为加强成品油公路运输安全管理,确保油罐汽车装卸、油品运输安全,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改善环境、保护健康,科学管理、持续发展”的HSE方针,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加强成品油公路运输的安全管理,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管理以追求最大限度地不发生事故、不损害人身健康、不破坏环境为目标。

  第三条 各企业及其对承运商的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机构人员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企业油品运输管理部门为成品油公路运输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成品油公路运输的日常安全管理及承运商的安全监管。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成品油公路运输的安全监督。油品运输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设置油罐汽车运行安全管理岗,明确部门和岗位的安全职责。

  第五条 企业油品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承运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完善油罐汽车运营和管理的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定和考核奖惩机制。

  第六条 企业油品运输管理部门要对承运商准入条件进行检查核实,与承运商签订安全、环保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环保责任。

  第七条 企业油品运输管理部门要对承运商安全、环保管理人员以及驾驶员、押运员进行以中国石化安全环保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油品运输业务。

  第八条 企业油品运输管理部门应每年对承运商的营运资质进行审查,对承运商的安全、环保业绩进行年度考核,建立承运商安全、环保业绩档案。要对承运商及油罐汽车进行不定期安全抽查,对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证照不齐全、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的承运商(含油罐汽车),应暂停其运输业务,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取消其承运资格。

  第九条 各企业间应建立承运商信息共享机制,防止不符合准入条件或安全、环保考核业绩不达标的承运商(含油罐汽车)在系统内异地承运油品。各企业应建立承运商油罐汽车装卸油作业环节安全环保业绩的跟踪考核机制和工作流程,油库、加油站定期向物流管理部门、零管部门反馈承运商装卸油作业环节的安全环保情况,物流管理部门、零管部门定期向油品运输管理部门反馈承运商装卸油作业环节的安全环保情况,确保对承运商安全环保监管到位。

第三章 承运商准入条件

  第十条 承运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齐全。
  (二)设置安全环保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环保管理岗,负责安全环保日常管理。安全环保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
  (三)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适合公路油品运输企业的安全、环保管理体系。
  (四)对驾驶员和押运员进行成品油安全特性、装卸油作业操作规程、防火灭火知识、消防器材使用方法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等专业知识培训。
  (五)按照国家油罐汽车运输强制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的保险,并取得保险文书或财务担保证明。
  (六)建立和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七)拥有专用运油车辆规模必须符合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规定。
  (八)按规定配备油罐汽车押运员。

  第十一条 油罐汽车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车辆行驶证和危险化学品准运证等相关证照齐全。
  (二)实际装载量不得大于核定装载量。
  (三)罐体和附件良好有效,无影响强度的损伤、变形,无严重锈蚀,没有渗漏。罐体经有资质的检定部门检验合格。
  (四)排气管安装有效防火帽,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装置。
  (五)罐体必须设置静电接地端子,并在端子上方涂写明显标识;安装导电橡胶拖地带,装油后保持触地。
  (六)配备两只4公斤以上干粉灭火器,位置要摆放合理,使用方便。

  第十二条 驾驶员和押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驾驶员、押运员应持有所在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和相应培训合格证。
  (二)必须接受有关成品油安全特性、装卸油作业操作规程、防火灭火知识、消防器材使用方法以及突发事件处置措施等方面的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定期参加岗位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和预案演练。
  (四)按规定穿着防静电工作服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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