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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油库安全管理规程(试行)

发 文 号:[81]一机生字177号
发布单位:[81]一机生字177号

油库安全管理规程(试行)
(1981年3月15日 第一机械工业部[81]一机生字177号文颁发)
第二章 总 则
第一条 油库安全必须贯彻积极预防、确保安全的原则,要列入领导议事日程,健全组织,健全制度,加强教育,定期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做好预防工作。
第二条 油库管理制度是油库工作经验的总结,是做好业务工作的依据。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加强组织纪律教育,提高政治责任心和执行规章制度的自觉性。
第三条 油库设计要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油库设备和设施要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第四条 油库油罐,应按设计规定装油,不能混装,如又装重油、又装原油,应按装原油设计油罐,原油罐可装重油,重油罐只能装重油,不能混装其它油料。
第五条 油库必须至少有如下制度:油库安全管理制度、用火管理制度、外来人员登记制度。油库工人不经培训、不经考试、不掌握操作规程,不得独立操作。
第六条 《油库设计规范》另订颁发。
第七条 本制度条文与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有矛盾时,应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章 接收油料安全生产
第八条 油车入库要检查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入库后认真核对证件,检验铅封,进行测量、化验,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作出记录,及时处理和上报。
第九条 根据接受油料品种、牌号确定装油油罐。卸油前,先测量原存油数,检查联络信号、静电接地装置、油泵、管道、透气阀和电气设备及消防设备等是否良好,布置好消防和警戒人员。然后按规定流程顺序,准确开启阀门。一切准备工作就绪并经现场值班员检查核对无误后,方可卸油。如用同一条管道输送不同品种、牌号的油料时,应将管道内原有油料放净或清洗,防止混油。
第十条 装卸粘油时,根据温度和油种进行加温。注意检查加热器,避免蒸气侵入油内。停止送气后,必须将蒸气管内的冷凝水放净。
第十一条 接收桶装油料时,要防止开车门时油桶自行滚出。卸桶时地上应放置垫桶物,不得直接抛掷。及时点清桶数,检查质量,清查和处理漏桶。
第十二条 洞库罐装油料收发时,一定要开启油罐呼吸管阀门。收油时,要有专人观察油面上升情况,防止油料溢入呼吸管。转罐时,要适当关小阀门,减少流量,密切配合,协调动作,防止操作不当损坏油罐。
第三章 库存油料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 要定期查库、测量和化验,注意研究和掌握油料质量变化规律,做到胸中有数,实行科学管理。
查库:正常情况,不分桶装罐装,地上地下油罐,每天查库一次,新灌桶油料和新建与大修后的油罐,装油第一周内每天二至三次。露天存放的油料,遇气温气候异常变化、暴雨或大雪后,应酌情增加查库次数。每次查库后应做详细记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及时上报。
测量:100立方米以上油罐每周两次;润滑油罐每月两次;100立方米以下油罐和架空罐测量次数自定,但地下掩埋的油罐测量,每月不少于两次。新建、大修后的油罐,第一周内每天至少测量两次。每次测量应认真做好测量记录,并与上一次测量结果核对,发现液面有不正常变化,应查明原因,及时报告处理。
化验:按规定的项目和期限执行。
第十四条 要因地制宜,采取措施。油罐装至安全容量,油罐内壁涂防锈漆,定期清洗;夏季露天装轻质油料的油罐要设法降温;洞库油罐、复土卧式油罐在油温基本稳定后,应采用密封储油等措施,改善保管条件,减少自然损耗,延缓质量变化。
第十五条 露天存放的桶装油料,要尽量隐蔽、遮盖,桶身要倾斜,单口朝上,双口在同一水平线上,防止雨水侵入,垛位四周应设排水沟。
第十六条 库区、库房要保持清洁整齐,秩序良好,做到设备无锈蚀,地面无油迹。
第十七条 洞库储存的油料,要注意研究温、湿度变化规律,确定通风时间。要搞好洞内的排、防水措施,降低湿度。要加强对设备的检查、维护和保养,采取可靠的防锈措施,防止设备锈蚀损坏。要注意观察和排除险石,定期放出呼吸管内的冷凝油(水)。
第四章 消防安全
第十八条 油库应以专职消防人员为骨干,建立群众性的消防组织。根据库区具体情况,划分消防区域,制订明确的报警信号,作出消防预案。按照不同场所的需要设置消防工具和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严禁挪作它用。要加强消防训练。
第十九条 对入库人员要严格登记手续,讲明注意事项,禁止携带火种、爆炸物和穿外露钉子的鞋进入库区。铁路机车送轻油入库,要加挂隔离车,烟囱带防火星网罩,关闭灰箱挡板,不得在库内大开汽门和清炉放水。在装卸油作业中,未经允许,机车不得入库。汽车、拖拉机进入库区后应停在指定地点,禁止在装卸油场地修理发动机。
第二十条 油罐区内、铁路专用线及装卸台附近,禁止存放危险品、爆炸品和其它易燃物资。电石、氧气、硫酸、油漆等应分别存放在危险品库房。
第二十一条 消防道路上,不准堆放任何材料、设备、砖瓦、砂石等障碍物品,以保证消防车通行无阻。
第二十二条 厂区内之消防设备(是指泡沫灭火机、二氧化碳灭火机、四氯化碳灭火机、干粉灭火机、锹钩、水桶、砂子、海草席等)均属于灭火专用,不准移作它用。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之灭火器材,必须统一编号,按号放置明显固定位置。并由所在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列入交接班制度,如发现数量不足或损坏情况,应予补充或更换。
第二十四条 生产装置之蒸气灭火管道,灭火胶管应作为交接班检查项目。如阀门不良或缺少手轮等应立即配齐或修复。油罐所设置之泡沫管道、接头,是油罐的附属设备,发现不良时,要及时修复。上述设备和设施,均不得移作它用。
第二十五条 消防设备要经常检查,防止失效,在冬季应注意防止冻结,要采取保暖措施。四氯化碳灭火机、二氧化碳灭火机、干粉灭火机,严禁放在有热源及暖气管附近,以免引起爆炸。
第二十六条 消火栓及贮水池,各厂要做到:
一、消火栓要严格管理,定期检查,发现漏水、损坏要及时修复。
二、消火栓周围5米内,严禁堆放材料、其它物品和停放车辆。严禁把消火栓建筑在建筑屋内(已经建的应立即移到建筑物外),以免妨碍供水。
三、消火栓系消防供水专用水门,不准做其它供水使用。
四、各厂贮水池、消防供水泵房,要设专人负责。对供水泵每班至少盘车一次,每周试运一次,各阀门必须每天活动一次,以免失灵。
第五章 用火管理
第二十七条 油库区内,用火系指:
一、电焊、气焊、铅焊、塑料焊等;
二、喷灯、火炉、电炉、电铬铁(不包括化验室);
三、使用电钻、砂轮、机动车辆、电瓶车、架设临时电线等;
四、明火烧烤物件,熬炒沥青等;
五、吸烟及火炉取暖。
第二十八条 根据用火部位及危险性大小,用火分为危险区和一般区。
危险区:罐区、装卸油台、输送易燃气体油品溶剂之管道、循环水、污水处理场以及距离上述区域20米以内的用火。
一般区:罐区20米以外的用火施工预制,使用明火烧烤物件、熬炒沥青、变电所、锅炉房、仓库等。
第二十九条 用火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正在开工运输的生产装置,原则上不许用火,待停工处理后进行。严禁在正在开工运转的生产装置内进行检修、基建的施工、预制等工作。
第三十条 为严格控制火源危险,凡可用可不用的火坚决不用,能够拆卸的设备,应拆下移到安全地方后用火。
第三十一条 用火的设备、容器、管道、下水系统必须彻底吹扫干净,并将所连通的设备管道切断加上盲板。不许带油、带易燃气体、带压用火。
第三十二条 油罐、塔、容器等用火,应取样分析,做有机物、氧含量及爆炸危险测定,有机物含量在0.2%(体积)以下为合格。塔类至少应取上、中、下三个样;罐、容器依具体情况而定,但至少取一个样。取样应在所连通的设备管道加好盲板进行,不得在人孔附近取样,而应从设备内部取样。化验分析结果,应填写清楚,由化验员签字后,交用火审批人。经分析有爆炸危险者,不准开出用火证用火。分析后,无爆炸危险,两小时内有效,如两小时内未用火,则应再次取样分析,设备内虽已用火,在中止两小时后继续用火,应做明火试验。但隔夜后,应需另行分析。设备内部用火时,人数不宜过多,只宜用火人和防火人,并需在设备外部设有专人监护。
第三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必须在带有易燃物料和带压的设备、管道上用火时,应报告各厂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各单位主管安全的副厂长批准。
第三十四条 用火过程中,应随时注意周围环境变化,如遇跑串易燃物料、易燃气体味大、风大特别是五级风以上,有可能将火花吹到危险部位等,应立即停止用火。
第三十五条 一个单位到另一单位所属区域用火或与别的单位有关,应事先联系,采取有效措施,并取得对方同意后方可用火,如装置与装置、装置与罐区等。水、电、气、仪表在装置或罐区用火,则应由装置或罐区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六条 用火所加之盲板,不得用油毛毡、石棉板和马口铁皮等制作。应根据管道直径的大小以适当厚度的钢板制作。
第三十七条 在进行用火前,必须先办理用火证,经批准后,方可用火。
第三十八条 用火证为一式两份,一份交用火人,一份留审批人备查。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用火证,以备领导干部、安全、保卫、消防人员的检查。用火证由用火单位认真填写,用火证背面为防火措施,由审批用火人根据用火部位需要选择几条加以注明,不足者再行补充。
第三十九条 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措施落实后,方可批准用火证。危险区用火根据需要由所在单位指定专人防火,一般区用火由用火单位指定防火人。防火人依据情况变化有权停止用火。
第四十条 用火人接到用火证后,根据提出的防火措施,要逐项实地检查,全部落实后方可用火,否则,有权拒绝用火。切实做到三不用火:即没有用火证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防火人不在现场不用火。
第四十一条 用火审批期限,由审批人依情况决定,原则不宜过长。如用火证到期,用火未完,可持原用火证找审批人延长期限。一个用火证只限一处用火,如改变部位应另行办理手续,不得自行删改。
第四十二条 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必须认真贯彻和监督执行本制度,经常开展安全教育,大力表扬防火中好人好事,对严重违反制度并造成事故者,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不完善和错误之处,希随时提出修改意见报部,以便修改参考。
附:
第一机械工业部用火证
见表

用火安全措施
一、将用火设备(塔、容器、油罐、换热器、管道等)内之油品,溶剂、油汽等可燃性物质彻底清理干净,并有足够时间进行蒸汽吹扫和水洗,达到用火条件。
二、切断与用火设备相连通的设备管道。加盲板一块。
三、用火设备通以蒸汽(或氮气)进行用火。
四、塔、油罐、容器用火,应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测定,合格者方可用火。用火前人在外边进行设备内打火试验,工作时人孔外应有专人监护。设备内进行铅焊,时间不宜过长。
五、塔内用火可用石棉布或毛毡用火浸湿,铺在相临两层塔盘上,进行隔离。
六、用火附近之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应清除易燃物,并予封闭。
七、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穿过下水井或其它设备搭火。
八、高空用火不准许火花四处飞溅,以海草席或石棉布进行围接。电石桶应远离或遮盖。
九、 用火过程中,遇有跑油、串油和易燃气体,应立即停止用火。
十、用火现场,备用灭火工具(如蒸汽带、灭火机、砂子、铁锨等)。
十一、室内用火,应将门窗打开,必要时做爆炸分析,周围设备遮盖,封闭下水漏斗,清除油污,附近不得用汽油等易燃物质清洗设备零件。
十二、下水井用火,应将易燃物吹扫干净,封闭进口处。如向井内接管道,而不在井内用火,则将井内管子一端封闭予以隔离。
十三、罐区用火,油罐不得脱水,清除易燃物,注意风向。
十四、电缆沟用火,检查有无易燃气体和积油,必要时将沟两端隔绝。
十五、上班开始工作前和下班后,均应认真检查,条件是否有变化,不得留有余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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