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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工业生产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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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的建立。
32.4 各地区、专业公司应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事故应急处理设施。
第十一章 职工权力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本规定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本岗位操作规程,积极主动消除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劳动安全生工作的建议,对漠视职工安全健康的领导,有权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四条 职工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指令,并可越级报告,任何领导不得打击报复。对于违章操作,任何人均可监督制止,并报告上级采取紧急防范措施。
第十二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海洋石油企业的任何人违反本规定,都应追究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行政处分。触及刑法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36.1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进行决策,对生产或人员造成危害的;
36.2 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的;
36.3 不按有关设备管理规定组织检查维修而造成重大事故的;
36.4 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事后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当事人或事故肇事者的责任:
37.1 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37.2 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37.3 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的;
37.4 对批评或制止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八条 对严惩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除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外,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停产整顿,直至封闭。
第三九条 凡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地区、专业公司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39.1 完成劳动安全卫生考核指标或实行劳动安全卫生目标管理有成效的;
39.2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工作有成绩的;
39.3 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有成绩的。
39.4 在实际工作中及时发现或报告险情、事故隐患,事故发生后妥善处理或积极抢救,使生命财产免受或少受损失的;
39.5 检举、揭发违反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及规定有成绩的。
凡符合第三十九条内容有突出事迹和成绩者,统一报总公司审批后,给予表扬和奖励。奖金来源由地区、专业公司奖金总额中列支。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有关术语解释:
40.1 生产──泛指与工业生产有关的活动,包括科研、设计、建造、安装、生产作业等活动;
40.2 安全管理机构──泛指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包括现行的技安环保部、安全科、安全环保科等;
40.3 伤亡事故──系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人员伤害、死亡和急性中毒;
40.4 自营作业者──在自营作业合同中规定的或行政指定的作业者;
40.5 总承包者──在合同中规定的或行政指定的总承包者。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总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各地区、专业公司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1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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