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03月15日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要求〔试行)

发 文 号:安全管理网
发布单位:安全管理网
dash;与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相关的信息的接收和回收记录。

b)第二阶段审核

第二阶段审核必须在受审核方的现场进行。在第一阶段审核发现的基础上,认证机构草拟第二阶段的审核计划。第二阶段审核应侧重于受审核方的:

——危害识别及分级;

——通过危险评价程序确定的目标和指标;

——按照目标和指标进行的监测、监控、报告和评审;

——内审和管理评审;

——职业安全卫生方针的管理责任。

5. 3.3审核的重点要素

a)内审的评价

第二阶段审核受组织内审可信度的影响,在第一阶段审核中,认证机构应通过分析确定内审结果的可信度。内审记录应提供全面的材料,以证实其审核过程的有效性。

审核组可重点通过查找以下客观证据,来确定内审的有效性:

——内审员的能力、经验、培训和独立性;

——内审程序和方法,特别是内审范围;

——内审依据的标准及相关资料;

——组织可使用的内审资源;

——内审的组织情况;

——实施的检查和验证;

——内审发现,包括报告和记录;

——对不符合项的追踪;

——纠正措施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b)危害识别、危险评价和危险控制计划的审核

1)为了进一步证明组织建立并保持危害识别、危险评价和必要的控制措施的实施程序,认证机构应考虑以下因素:

——组织应制定用来进行危害识别、危险评价和分级管理等方面的标准,并为此建立实施程序;

——认证机构应评价组织所采用的危害识别、危险评价的方法及分级管理的程序是否正确合理,并被保持。

2)认证机构应确定组织评价危害的程序是否正确并被有效运行。如果一个危害被识别为重要的,就应在体系中加以管理和控制。

c)法律、法规的符合性

1)组织有责任保持和评价法律法规的符合性。认证机构应对组织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样评审,以证实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在此方面的有效性。

2)认证机构应核查组织是否评价了法律法规的符合性,并检查其对不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情况所采取的措施。

3)认证机构应建立程序,说明认证机构在其活动中发现了与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不符合现象时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d)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文件

1)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文件应满足《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的要求,并具有可操作性。

2)文件应描述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并明确它与组织运行的其他有关管理体系的关系。

5.4审核报告

5.4.1认证机构可制定适合自身要求的报告程序,但这些程序至少应保证:

a)在审核组离开现场之前,与组织的管理者举行一次会议,在会上审核组应表明受审核方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规定的认证要求,并使组织有机会对审核发现及其依据提出质疑。

b)审核组要向认证机构提交一份审核报告,包括其审核发现及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与认证要求的符合性情况的说明。审核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审核日期;

——报告负责人姓名;

——受审核的所有现场的名称、地址以及被审核的体系因素;

——审核的范围及参考标准;

——审核时间的分配情况(包括审核前的准备、第一、二阶段审核和完成报告的时间);

——对全部审核工作及审核方法的描述;

——对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中不符合项的阐述,并且在必要时可将组织以往的审核结果与之进行对照;

——对不符合项的纠正情况进行跟踪审核的方法;

——解释审核报告与末次会议上所提供信息的所有差异;

——审核组向认证机构所作的推荐结论。

c)认证机构应及时将评定结果报告提供给受审核方,以明确为符合认证要求所需纠正的不符合项。

d)认证机构应请受审核方对报告提出意见,并要求受审核方说明具体的纠正措施或在规定的限期内计划采取的纠正措施,以纠正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同时还应通知受审核方是否需要进行全部或部分复审,或在监督中验证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5.4.2认证机构最终出具的审核报告与5.4. 1(b)中有差异时,应向受审核方解释与前者的差异之处。该审核报告还应考虑下列因素:

——受审核方人员的资历、经验和权限;

——组织在其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中对所采用的组织结构和程序的信任度;

——对已确认的不符合项采取的纠正措施,必要时还应包括对以往审核中确定的不符合项所采取的纠正措施。

5.5认证决定

5.5.1认证机构应根据审核报告及认证过程中收集到的信息进行认证评定,做出是否对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给予认证的决定。做出认证决定的人员不应是参加此次审核的人员。

认证机构应在所有不符合项均已得到纠正,并且该纠正措施已通过现场访问或其它有效的方法验证后,方可批准认证。

5.5.2认证机构在认证评定时依据的信息应当充分可信除了本文件中对报告的要求外,这种信息还应包括:

——内审的可信程度;

——针对其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实施和有效性所做的总结,包括正、反两方面的意见;

——审核组的结论。

5.5.3认证机构做出认证决定的部门,应具备一定的经验和水平,以便能对审核过程和审核组做出的推荐结论进行客观地评价。

5.5.4认证机构不得将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或撤销认证的权力委托外部机构或人员。

5.5.5认证机构应向获得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提供认证证书等文件,认证证书应由认证机构的负责人签发,证书的格式由认可委统一印制并应符合认可委的有关要求。认证文件应对组织及其认证所覆盖的每一个现场予以明确,包括:

——受审核方名称、地址;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和/或依据的其他正式文件;

——通过认证的范围;

——认证的生效期和截止日期。

5.5.6当组织提出更改已经批准认证范围的申请时,认证机构应予以受理并决定是否批准更改。

5.6监督和复评程序

5.6.1认证机构对获认证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应进行定期监督和复评,以保证该管理体系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5.6.2认证机构应制定程序,规定在监督或复评时撤销认证证书的条件。如果在监督和复评时发现了不符合项,认证机构应根据不符合项的严重程度确定完成纠正措施的时限,组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不符合项的纠正。如果纠正措施在限期内没有完成,认证将被暂停或撤销。

认证机构应将撤销认证的公告在认可委指定的公开媒体上发布。

5.6.3监督和复评程序应与本文件中规定的对组织进行认证审核的程序一致。

5.6.4监督的目的是为了验证获认证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是否持续满足认证标准的要求或考察组织运行引起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变化是否符合认证要求。认证机构应有能力和程序保证监督的实施。

5.6.5对组织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监督的频次与深度应视组织的具体情况决定,通常至少一年一次(对初次通过认证的组织的首次监督评审应在通过认证后半年内进行)。

5.6.6认证机构应根据获认证组织对其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所作的重大更改或其具体的安全卫生状况调整其监督方案,且应保证方案的合理性。

5.6.7认证机构的监督方案由认证机构制定,并应对组织的内审方案及其可信度加以考虑。现场审核的具体日期可与获证组织协商。

5.6.8认证机构负责监督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标志和报告的使用。

5.6.9复评的目的是为了证实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持续满足该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并且该管理体系得到了很好的实施和保持。

5.6.10对组织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定期复评一般不应超过三年。复评的审核方法与初次审核相同。

5.6.11复评应在认证证书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内对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实施和保持情况进行审核。复评方案应考虑上一次审核的结果并至少包括该管理体系文件的审核和现场的审核。

5.6.12复评至少应确保获认证组织: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所有要素之间统一协调;

——发生变更后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运行良好;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得到有效的保持。

5.6.13在监督及复评过程中,认证机构应检查组织投诉、申诉及对其所采取的纠正措施的记录,并检查组织是否符合认证要求。

5.6.14监督及复评报告除应包括审核报告要求的全部内容外还应包括对前次审核发现的不符合项的纠正情况。

5.7认证证书与标志的使用

5.7.1认证机构应在其认可业务范围内颁发认证证书。

5.7.2认证机构应制定一套程序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所有权、使用情况加以控制。

5.7.3获证组织应在有认证机构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使用认证标志。该标志不能用于产品上,或以使人误解的方式来使用。

5.7.4认证机构应避免在证明认证符合性的不同体系时使用相同或相似的标志(如产品认证和管理体系的认证),而且在有多个标志的时候应避免混淆。

5.7.5认证机构应有一个文件化的程序,以保证能采取适当的措施处理对认证制度的不正确的宣传或对证书和标志的错误使用。

注:该措施可包括纠正措施、证书的撤销、出版物侵权认定以及其它必要的法律手段。

5.8对相关方与组织之间信息记录的调阅

认证机构应要求每个获证组织在必要时提供按照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或其它引用文件所进行的信息交流及对接收的投诉所采取的处理措施的记录。

6附则

6.1如果认证机构违反本文件的规定,认可委将视情节的严重程度对对其提出警告、暂停或撤消其认可资格。

6.2本文件由认可委负责解释。

6.3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下载:会员登录 点击此处下载附件: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