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要求〔试行)
发 文 号:安全管理网
发布单位:安全管理网
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的理解;
——对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的理解;
——与受审核活动有关的技术知识;
——与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
——管理体系审核能力;
——管理体系知识。
b)审核组成员应满足下列要求(不要求每名审核员满足全部要求):
1)在以下每一方面,审核组至少应有一名审核员满足认证机构的相应要求:
——领导审核组并控制审核过程;
——判断与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制度的符合性;
——熟悉管理体系与审核方法、程序;
——熟悉危险辨识和危险评价方法;
——了解特殊行业的最新技术知识。
2)审核组成员应有以下几方面的最新知识:
——危险控制技术;
——事故致因分析及事故预防原理。
3)审核组应至少配备一名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以确保审核组理解被审核体系的有关要求,包括相关的过程和控制。
4)审核组应有能力根据审核发现追踪到其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中的相关要素。
5)审核组长除应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员要求外,还应对上述方面的能力和技术全面了解和运用,以确保对审核过程的领导,包括制定审核的具体计划、对审核过程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审核组长应为审核员以上级别。
6)审核组中的实习审核员人数不应超过审核组成员总数的1/2,实习审核员不能独立承担审核任务。
c)认证机构应向审核组提供最新的审核工作指导书及认证安排与程序方面的所有信息。
4.2.4技术专家的聘用
在认证项目有特殊要求时,可聘请技术专家参加审核组,补充审核组在专业能力上的不足,但技术专家不能单独执行审核任务。
4.2.5认证评定人员的聘用
a)认证机构应按本文件的有关要求聘用参与认证评定工作的人员,认证机构应保证在认证评定工作过程中有与认证项目相应的专业评定人员,并与认证评定人员签署合同或其他类似的文件,要求其承诺遵守本机构的各项规定(包括保密制度)。
b)认证评定人员应有能力根据审核组提交的报告及有关审核信息判断审核工作的有效性并对受审核方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作出最终评定。认证人员除应具备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经验外,还应了解认证机构的审核认证程序与要求。
c)认证机构应记录并保存评定人员的最新记录,该记录包括:
——姓名和住址;
——所属部门和职位;
——教育程度和专业;
——在认证机构的业务范围内的工作经历和相关培训;
——最新记录更新的日期;
——工作评价。
4. 3合同评审与认可业务范围
4.3.1认证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合同评审能力,且通过合同评审来证明其在申请认可的业务范围内具备足够的能力与资源。
4.3.2认证机构在对认证项目进行合同评审前,应对认可业务范围内的所有相关行业进行典型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分析。认证机构应能证明其有能力完成下列活动:
——确定认可业务范围内相关行业的典型的危险和有害因素;
——确定组织的话动范围;
——确定组织活动范围内的重要的危险和有害因素;
——确定本机构在认证过程中识别组织的活动、危险和有害因素所需的能力;
——确定本机构是否具备所需的其他能力。
4.3.3认证机构应建立并运行一套程序,以确保了解与受审核方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相关的最新技术知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4.3. 4认证机构应建立并运行一套程序,用来确定自身应具备的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和相关技术领域方面的能力。
4.4认证要求的变更
认证机构应及时将拟更改的认证要求通知各相关方,在更改方式确定之前应充分考虑相关方的意见。作出更改决定后,认证机构应验证已获认证的组织是否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对其程序进行了必要的调整。
4.5申诉与投诉
4.5.1组织或其他相关方向认证机构提出的申诉与投诉,应根据认证机构的程序处理。该程序应包括下列规定;
——受理当事人正式提交的与认证有关的申诉、投诉材料;
——保证申诉、投诉的处理过程和方式具有公正性和独立性;
——将调查发现和处理决定及依据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在必要时通知其它相关方。
4.5.2对于有关的申诉与投诉,认证机构应采取下列措施:
——采取适当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组织有关人员对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保存所有与认证机构有关的申诉、投诉及其纠正措施情况的记录。
5对认证活动的要求
5.1认证的申请
5.1.1认证机构向申请方提供的有关信息
a)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审核和批准认证的程序进行详细描述,对于认证要求和获证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应予以文件化,这些文件应及时更新并提供给申请者及获证组织。
b)认证机构应要求组织:
——始终遵守认证的有关规定;
——对进行认证审核、监督、复评和解决投诉做出必要的安排,包括审查文件、保证能进入所有现场、调阅所有记录(包括内部审核报告)和访问人员;
——获认证组织应仅就获准认证的范围做出声明;
——在宣传认证结果时不得损害认证机构的声誉,不得做使认证机构认为使人误解的或未授权的声明;
——当认证被暂停或撤销后,不得继续进行任何涉及认证内容的广告宣传,并按认证机构要求交回所有的认证文件;
——只能用认证来证明其职业安全管理体系符合特定的标准或其他引用文件,不能用认证来暗示其产品或服务得到了认证机构的批准;
——保证不采取误导的方式使用认证文件、标志和报告,或其中任何部分;
——利用各种宣传媒体(例如文件、小册子或广告)进行认证的宣传时,应遵守认证机构的要求。
c)当申请者提出要求时,认证机构应向其提供更详细的信息。
5.1.2申请
a)认证机构应要求申请组织填写正式的申请书,并由申请组织授权的代表签字,申请书或其附件应包括:
——申请认证的范围;
——申请组织同意遵守认证要求、提供审核所需的必要信息。
b)在现场审核前,申请者至少应提供下列信息:
——申请组织简况,如组织的性质、名称、地址、法律地位以及有关的人员和技术资源;
——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及其所覆盖的活动的一激信息;
——对拟认证体系所适用的标准或其他引用文件的说明;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手册及所需的相关文件。
5.2审核准备
5.2.1在进行审核前,认证机构应对认证的申请进行评审并保存记录,以确保:
——认证机构的各项要求规定明确,形成文件并得到理解;
——认证机构和申请组织间在理解上的分歧已被消除;
——认证机构有能力在拟认证的范围和活动现场内实施认证并能满足申请组织的其他具体要求(如申请组织使用的语言等)。
5.2.2认证机构应拟定审核活动的计划以便作必要的安排。
5.2.3认证机构应任命一个审核组代表认证机构实施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相关的技术专家可作为顾问参加认证机构的审核组,这种技术专家可以不是注册审核员。
5.2.4认证机构应提前将审核组成员的姓名通知受审核方,并征得受审核方的同意。
5.2.5认证机构应正式任命审核组并提供一定的工作文件,审核日期及计划应得到受审核方的同意。对审核组的授权应明确界定并通知受审核方。授权包括审核组有权要求检查组织的结构、方针和程序,确认其满足有关认证范围的要求,并确认组织执行了该方针和程序,对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能够给予信任。
5.3审核
审核组应依据适用的准则在确定的范围内审核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5,3.1认证范围
对于不同性质和不同行业的组织,其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所覆盖的范围可按组织要求的表达方式予以描述,但应防止组织遗漏应包含在其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运行中的要素。
认证范围应涉及受审核方在确定的管理控制下的特定场所内从事的活动。认证范围可以由以下方面确定;
a)组织对拟认证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管理权限
1)本条款所描述的管理权限应满足以下要求:
——对与拟认证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相关的所有危险、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影响负有责任的管理范围;
——有权决定如何通过建立组织职业安全卫生目标、指标以及管理方案来实施其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
——有权分配一定的财力、人力资源进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和改进。
2)组织应明确界定投入和产出的责任界限。
3)不能完全包容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范围内的有交叉的服务或活动,应在进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时加以声明。
b)组织的活动
应明确界定认证所涉及的活动。
c)组织的现场
1)现场:是有一定的位置且组织能够控制的全部区域。其中包括任何与原材料、副产品、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和废弃材料相关的存储区域和活动所需的设备或基础设施。
2)多现场:是当一个组织有多个现场时,可以对在相同管理控制下运行的有相似危险、危害因素的现场进行抽样评审。认证机构应建立一套程序,以保证抽样方案的可信度。
对于一个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覆盖了几个类似的现场的组织,在下列情况下,其认证证书可以覆盖所有这些现场:
——所有现场在被集中管理与审核的同一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下运行,归属统一的管理评审;
——所有现场都已被按内审程序进行了审核;
——认证机构对现场进行抽样审核时,要考虑样本的代表性和抽样的科学性;
—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中包括的特殊重要因素的每一个现场或经营单位,应在第二阶段审核前进行过现场初审;
——根据上述要求应制定一个监督方案,能够覆盖组织的所有现场;
——若一个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证书覆盖了多个现场,一旦发现不合格,不论是在总部,还是在一个单个现场,其纠正措施程序都应适用于证书所覆盖的全部场所。
d)对7l临时现场(例如建筑现场),不论其现场位置处于何处都应受控于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之下,其可以被作为认证的样本进行审核,以证明整个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e)当无法确定现场区域时例如服务,认证应考虑组织总部的话动及其服务的传递。在特殊情况下,认证机构也可以仅在组织提供服务的范围内进行认证审核。这时应对服务机构的总部与该服务有关的部门进行审核。
5.3.2审核方法
认证机构对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进行的审核,至少要包括二个阶段(即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在特殊情况下可调整认证过程以适应特小型组织的需要。
a)第一阶段审核
认证机构应拥有一套程序,要求受审核方在第二阶段审核开始前对以下各项提供证明:
——内审的过程已被程序化,内审方案和程序有效且具有可操作性;
——进行了管理评审。
1)第一阶段审核的目标是:通过对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针、目标、危险、危害因素及影响,特别是组织对审核准备状况的了解,以及对以下各项的评审,提出第二阶段审核的计划,评审包括:
——该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包括危险、危害因素识别的程序;
——组织的相关活动都遵守了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要求;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建立可以实现组织的安全卫生方针;
——第二阶段审核开始前,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实施方案的合理性已得到证实;
——组织的内审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
——相关文件已进行了审核。
2)在第一阶段审核中,认证机构应该:
——审核文件、制定审核计划,为下一步的文件审核以及第二阶段审核分配资源,以确保审核组具备必要的能力;
——收集必要的信息,识别第二阶段审核中需特别注意的问题;
——向组织提供信息反馈的机会;
——与受审核方协商并确定第二阶段审核的具体事宜。
3)第一阶段审核包括但不仅限于文件审核。认证机构和受审核方应商定何时何地进行文件审核。
4)第一阶段审核时,认证机构应至少获得如下信息:
——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文件;
——组织及其现场工艺过程的描述;
——危险、危害因素及其影响的声明;
——达到持续改进目的的方法;
——对适用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进行综合考察;
——内审方案与报告。
5)认证机构还应使组织了解在第一阶段审核中应提供以下的附加信息,并且可能在第二阶段作更详细的检查。附加信息包括:
——组织的执照或经营许可证;
——受审核方的守法记录二
——一年内的内审中所发现的不符合项,及其采取的纠正措施的详细记录;
——管理评审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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