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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煤炭工业部颁发《小煤矿安全规程》

发 文 号:煤地方字第1093号
发布单位:煤地方字第1093号
接处达到此数时,可砍掉断丝部分的尾绳断续使用);
二、 平衡钢丝绳:10%;
三、 30度以下的倾斜井巷,单钩或双钩提升物料用的钢丝绳:10%;
四、 无极绳运输用的钢丝绳:25%。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升降人员用的不得小于7,升降物料用的不得小于6,吊挂用的不得小于5。
第八章 电气
第七十条 小煤矿必须有正常供电的电源。
第七十一条 禁止由地面上中性点接地的变压器向井下供电。井下配电变压器禁止中性点接地。
第七十二条 有煤和沼气突出的矿井或有沼气矿井的采区和回风道的电气设备都必须选用矿用防爆型。
第七十三条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
第七十四条 操作电气设备,必须遵守下更规定:
一、 非专职人员或值班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二、 操作主回路的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宜戴绝缘手套或穿电工绝缘鞋,并有一人监护;
三、 127伏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应有良好的绝缘。
第七十五条 一切容易碰到的、裸露的电气设备及其带动的机器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靠背轮、链轮、皮带和齿轮等),都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防止碰触危险。
第七十六条 井下照明,手持式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和电话、信号装置的额定供电电压,都不应超过127伏。
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应超过36伏。
第七十七条 凡不用或暂时停用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并把送电开关打上闭锁或加锁。
第七十八条 井下供电必须使用合格的电缆。要消灭“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电缆悬挂要整齐,严禁使用明刀闸开关;
第七十九条 井下36伏以上的电气设备,都要有接地保护装置。并构成接地网,要安设漏电断电器。
第八十条 地面的变(配)电室等要有可靠的避雷装置。
第八十一条 下井人员必须携带矿灯。矿灯要保持完好,专灯专用,使用矿灯的人员严禁打开矿灯。
第九章 工业卫生
第八十二条 经检查不适合井下工作的人员(如聋、瞎、哑、傻、癫痫、精神病等)不准从事井下工作。
第八十三条 每一矿(井)要有澡堂和更衣室。井上、下要有饮水设施。
第八十四条 每一矿井要设有保健站,井口应有保健箱,备置必要的医疗药、械。要有保健员,并能掌握急救技术。
第八十五条 巷道要保持整洁,水沟要畅通,不得有淤泥积水,杂物堆积等。
第八十六条 下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服和胶鞋等。
第十章 奖惩
第八十七条 凡执行本规程,在安全生产、预防事故、抢救事故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第八十八条 对违犯规程规定,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而造成事故,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八十九条 蓄意制造事故者,必须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从重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条 地(市)的小煤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程规定,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经省(区)煤炭局批准,报煤炭部备案。
对现有达不到本规程要求的小煤矿要制定临时性安全措施。并限定一至二年内达到本规程要求。
第九十二条 本规程与国家法规有抵触时,按国家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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