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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2年3个修正案

发 文 号:交外发〔1994〕728号
发布单位:交外发〔1994〕728号
“但对于此类边界,不要求有第33.3条中的‘A’级完整性。”
46 插入新的第7款如下:
“7 位地梯道、公共处所和逃生路线主竖区舱壁上的所有A级门,应装有材料、结构和耐火性相当于新装门的自闭式软管口,并在关好门时有150平方毫米的净开口并嵌入门的下部边缘,门绞链的对面,或如是滑动式门,则嵌在开口的最近处。”
规则第Ⅱ—2/31——“B”级分隔上的开口
47 第1款中第一句话修改为:
“B”级分隔上的门及门框以及将其固定的装置,除在这些门的下部可允许设置通风开口外,应提供等效于该分隔耐火性能的关闭方法。”参照以决议A.517(13)通过的关于“A”“B”和“F”级分隔耐火试验程序的建议。”
48 新增第2款为:
“2 “B”级分隔上的舱室门应为自动关闭型。不允许新设门背制动器。”
49 在第3款的开头增加以下内容:
“在载客不超过36人的船上”。
规则第Ⅱ—2/32——通风系统
第1.1款通过删去该句末尾中“16.2至16.9”并代之以“16.2至16.6、16.8和16.9”加以修改。
50 由下列内容代替第1.5款:
“1.5 梯道环围应为通风型,并应仅由一独立的风扇和导管系统服务,该系统不为通风系统的其他处所服务。”
增加新的第1.8和1.9款。
“1.8 如合理可行,通风导管应配有安装合适的舱口供检查和清扫用。
1.9 从厨房炉灶引出的排气管,该管中会积存油脂或油腻,应符合第Ⅱ—2/16.3.2.1和16.3.2.2和要求并应装设:
.1 易于清洁的活动集油盘,除非装有经认可的选择性油脂清除系统;
.2 在导管的下端的挡火板,能自动地和遥控操作,此外,在导管的上端,装有遥控操作的挡火板;
.3 用于扑灭导管内的火的固定装置;
.4 为关闭排气扇和供气扇,操作第.2款所述挡火板和操作灭火系统的遥控装置,该装置应置于靠近厨房入口的位置。如安装了多分支系统,则应备有在将灭火剂释放到该系统以前关闭所有通向同一主导管的排气分支的装置;和.5 合适安装的供检查和清洁用的舱口。”
规则第Ⅱ—2/33——窗与舱窗
51 第2款修改为:
“2 尽管有第26条和第27条中表的要求,与露天分隔的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舱壁上的所有窗和舷窗应有钢材或其他适宜材料建造的框架。玻璃应用金属镶边或镶角加以固定。”
52.新增第3款如下:
“3 面向救生设备、登乘和集合区域,逃生路线所用的外部梯子和开敞甲板的窗子和位于救生筏和逃生滑动登乘区下面的窗子应具有第Ⅱ—2/26条表中所要求的耐火完整性。当窗子备有自动专用喷头时,A-0级窗子可接受的等效。位于救生艇登乘区域下面的船侧上的窗子,应具有至少等于‘A-0’级的耐火完整性。”
规则第Ⅱ—2/34——可燃材料的限制使用
53 在第1款第一句话的“地板”和“天花板”之间,插入“风挡”一词。
54 第6款修改为:
6 梯道环围的家具应只限于座位。受火险限制在每一梯道环围的每一甲板上应限定六个固定的座位,并不应局限于旅客逃生路线。主管机关可允许在梯道环围内的主接待区域增加座位,但必须是固定的、不燃的,而且不局限于旅客逃生路线。在舱室区域形成逃生路线的旅客和船员走廊上不得放家具。”此外,可允许有用不燃材料做成的,用来存放规则所要求的安全设备的厨柜。
规则第Ⅱ—2/36——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55 由下列内容代替第36条: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1 在载客不超过36人的客船上,除实质上设失火危险的处所(例如空室、卫生间等)外,在所有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内不论是垂直的还是水平的每一独立分隔区内,以及主管机关认为必要时在控制站内,均应安装下列两者之一:
.1 经认可的并符合第13条要求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并按能探测此类处所内火灾的发生进行安装和布置;或
.2 经认可的并符合第12条要求或本组织制订的认可等效喷水器系统的导则参照本组织制订的导则。要求的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并按能保护此类处所进行安装和布置,此外,经认可的符合第13条要求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按能在走廊、梯道和起居处所内的逃生路线提供探烟而进行安装和布置。
2 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应装有经认可的符合第12条要求或本组织制订的认可所有服务处所、控制站和起居处所,包括走廊和梯道的等效喷水器系统的导则要求的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备选方案,控制站,当水可能会对主要设备导致损害时,则可以安装另一种经认可的固定式灭火系统。应安装符合第13条要求的经认可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按能在服务处所、控制站和起居处所,包括走廊和梯道提供探烟进行安装和布置。私人的浴室和厨房不必安装探烟器。极少或没有失火危险的处所,如空室、公共厕所和类似处所,不必安装自动喷水器系统或安装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规则第Ⅱ—2/37——特种处所的保护
56 第1.2.1款修改如下:
1.2.1 在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上,特种处所的边界舱壁和甲板应被绝缘至A—60级标准。但如果26.2.2(5),26.2.2(9)或26.2.2(10)所述类别处所在该分隔的一侧时,标准可降至A—0级。
57 现有的1.2.2款重编为1.2.3并插入新的1.2.2款如下:
“1.2.2 在载客不超过36人的客船上,特种处所的界限面舱壁应按27.1表中第(11)类处所的要求,而水平界限面按27.2表中第(11)类处所要求进行绝缘。”
规则第Ⅱ—2/40——消防巡逻、探火、失火报警和广播系统
58 在第5款的末尾增加“和开敞甲板”一词。
59 第6款最后一句之后增加下列内容加以修改:
“消防巡逻的每一成员应备有一部双向可携式无线电话装置”。
60 新增7.1和7.2款:
“7.1 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应有第36.2条所要求的系统探测报警器集中在连续有人值班的中央控制站。此外,遥控关闭防火门和关闭通风扇的控制器应集中在同一位置。通风扇应能在连续有人值班的控制站由船员重新发动。中央控制站的控制板应能标出防火门开启或关闭的位置,探测器、报警器和风扇的关闭的状况。控制板应能连续供电并在万一失去正常供电时有自动转为备用电源供电的装置。控制板应从第Ⅱ—1/42条所规定的主电源和应急电源供电,除非该规则允许使用其他的适用装置。
7.2 控制板应按缺乏安全的原则来设计,例如开启的探测器线路应导致报警状态,如第Ⅱ—2/13.1.3和Ⅱ—1/51.1.4条中所说明的那样。”
规则第59条——透气、清除、除气和通风
60—1 在现有第3款后应插入下列新的第4款:
“4 惰化、通风和可燃气体的测量
4.1 本款适用于1994年10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油轮。
4.2 双层壳体和双层底处所应装有能供给空气的合适的接管。
4.3 需要安装惰性气体系统的油轮上:
.1 双层壳处所应装有能将惰性气体送入舱内的合适接管;
.2 当此种处所与永久性安装的惰性气体分配系统连接时,应备有防止碳氢化合物气体通过该系统从货舱进入双层壳处所的装置;
.3 当此种处所不是永久性与惰性气体分配系统相连接时,应备有适当的装置允许接通惰性气体总管。
4.4.1 应提供合适的便携式氧气和可燃气体浓度测量仪表。在选择这种仪表时,应适当注意与4.4.2款中提到的固定式气体取样管线系统合并使用。
4.4.2 当使用挠性的气体取样软管不能可靠地测量双层壳处所的气体时,此类处所应安装永久性气体取样管线。此种管系的构形应与此种处所的设计相适应。
4.4.3 气体取样管线的结构材料和尺寸应加以限制。如使用塑性材料,应为导电型。”
第 Ⅲ 章
第50条 总的应急报警系统
61 删去本条末尾的句号并增加以下内容:
“和开敞甲板,而其声压水平应符合本组织制订的标准参照本组织以决议A.686(17)通过的关于报警器和指示器的规则。。报警器在被触发后应继续报警,直至人工将其关掉或受广播系统的信息暂时干扰”。
认可的第Ⅳ章修正案
规则第Ⅳ/13条——能源
62 现有的第2.1至2.3款内容由下列代替:
“.1 船上备有能维持一小时的应急电源,如果该电源符合第Ⅱ—1/42或43条的所有有关规定,包括无线电装置的供电;和
.2 船上不备有完全符合第Ⅱ—1/42或43条所有有关规定的应急电源供电六小时,包括无线电装置的供电。”
63 第Ⅳ/13.4条中删去对第2.3款的提及。
规则第Ⅳ/14条——性能标准
64 第Ⅳ/14/2条中,以“prescribed by”代替“by prescribed”。(译注:中文不变)。
不作为主竖区或水平区限界面的舱壁(略)
不构成主竖区踏和不作为水平区限界面的甲板(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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