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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6年12月22日

关于抓紧做好安全生产专项督导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函51号

发 文 号:安委办函﹝2016﹞51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6-12-21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
安全生产暗查暗访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函
安委办函﹝2016﹞51号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12月13日至15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再次派员对你省大理州祥云县煤矿安全生产进行了暗查暗访,共随机抽查了7处煤矿(停产整顿矿井3处,关闭矿井4处),并对朝元煤矿非法开采处理情况进行了“回头看”,实地督查大理州以及祥云县政府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在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一、已关闭矿井关闭不到位,非法盗采、私挖滥采现象仍较严重。祥云县朝元煤矿是2014年关闭煤矿,2016年12月13日夜查发现矿井正常供电,主通风机正常运转,并有明显偷采痕迹;该矿两个井口虽立有祥云县人民政府关闭标识牌(显示关闭时间为2014年11月),设有铁栅栏门并上锁,但栅栏门为活动栅栏,可随时拉开,井口没有实质性封闭;矿井工业广场堆放大量新进支护木料,并注明运送至井下的地点;井口设置有可以移动的中空假水泥墙,附近发现已经安装好的活动道轨;井口绞车房的绞车供电正常,绞车无任何安全保护,记录显示从2016年10月1日至12月11日每天都在正常运行,每天工作1至2个小班;煤场(在公路边)四周进行了封闭,场内有大量新的货车轮胎印记。吕平煤矿是计划2017年退出的落后产能煤矿,虽已停产,但供电正常,其所整合的增喜煤矿一处井筒应关未关。该矿周边存在两处有一定规模的非法盗采点,关闭取缔不到位,仅采取了掩埋洞口的措施,轨道、动力电缆、主要通风机等均未拆除,井口未炸毁填实,极易死灰复燃。
二、停产整顿矿井明停暗开,借停产整改之名违法组织生产。万高煤矿是核定能力3万吨/年的停产整顿煤矿,存在停产期间违法违规组织生产迹象;该矿无安全监控系统,未制定停产整顿措施和有关制度;检查时发现工业广场部分房间有20余名工人,3名矿工从该矿的回风井升井;经询问现场矿工了解到,该矿近期井下时常有两到三班作业,每班分四组,每一组3名工人,每天晚上有货车到矿上拉煤,县乡派驻的监管人员盯守不到位。加兴煤矿是另一处核定能力3万吨/年的停产整顿煤矿,没有制定矿井停产停工期间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监控系统功能不健全、运转不正常,无人值守,矿井总回风巷瓦斯等传感器处于断线状态;县乡派驻的监管人员盯守不到位。
三、有关地方政府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存在较大差距。大理州政府转发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化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6〕115号),但没有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祥云县未按照“八查”要求对辖区煤矿开展全覆盖排查。祥云县政府转发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加强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6〕13号),但未按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检查流于形式,没有针对性,发现的安全隐患也未依法进行处理。
四、有关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仍不到位。祥云县政府虽然明确了辖区长期停产停工煤矿的盯守人员,但相关人员盯守责任不落实,无盯守记录;部分盯守人员调离岗位后未及时补充,盯守出现空档;对长期停产停工煤矿,未采取停电限电等措施,给煤矿违法组织生产以可乘之机。12月10日,云南煤矿安监局大理监察分局在暗访和巡查中发现,朝元煤矿未关闭到位,且有违规生产迹象,依法告知祥云县政府,要求及时进行查处,但暗访组在12月13日抽查时,发现县政府仍未采取任何措施,该矿仍在非法组织生产。
以上问题是在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部署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之后,特别是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和国务院安委会召开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再动员再部署之后发现的,充分反映出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安全生产大检查仍未真正重视、仍未采取有力行动。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出以下整改要求:
一要加大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坚决防范和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部署要求,结合辖区煤矿实际,切实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要采取突击检查、随机抽查、暗查暗访等方式,对全省范围内所有煤矿进行再排查,发现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未经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验收签字擅自复工复产和列入去产能淘汰退出规划的矿井组织生产等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要依法处罚、挂牌督办,及时通报、主动曝光。
二要严厉打击关闭矿井死灰复燃、违法盗采等行为。一是加强巡查督查,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严厉打击私挖盗采行为,严防违法生产酿成事故。要查清祥云县朝元煤矿长时间没有关闭到位且仍正常供电原因,并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二是举一反三,对近几年已经关闭退出的煤矿全面进行排查,严防死灰复燃。
三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停产停工煤矿安全监管。一是对列入去产能任务的停工停产煤矿,一律不得复工复产,要派专人严盯死守,引导早关早退。二是充分发挥煤炭行业管理、国土、安全监管、公安、电力、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联动作用,果断采取停电、停供火工品等硬措施。三是恢复生产前,要制定专门方案和措施,严格验收程序、标准和审批签字制度,严防停产停工煤矿假借整改之名违法组织生产。四是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不得违规委托下级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代替签字验收。
四要进一步加大煤矿淘汰退出工作力度,真正实现去产能、调结构。一是加快淘汰退出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对9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坚决尽快淘汰退出。二是严格按照国家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部署及有关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好煤矿关闭退出工作,切实做到煤矿井筒应填尽填,地面生产设备、设施应拆尽拆,确保关闭退出到位。三是严格按规定时间完成2016年煤矿关闭退出和验收工作,及时注(吊)销相关证照,并进行公告。
请务于12月31日前将整改情况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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