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通知
发 文 号:安监总管四〔2015〕55号
发布单位:安全监管总局
发布日期:2015-05-0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深化工贸行业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通知
安监总管四〔2015〕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各地区高度重视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工作,切实认识到标准化是适合国情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是企业自主管理安全工作的有效手段和方法,不断完善标准化建设政策和法规体系,引导企业自主建立以标准化为基础的安全管理体系。目前,全国工贸行业标准化达标企业共计23万多家,为工贸行业的安全生产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仍存在部分地区标准化建设认识不到位、工作推进缓慢、企业创建流于形式、外部评审质量不高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关于推进标准化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工贸行业企业标准化建设水平,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刻理解内涵,加大推进力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深刻理解标准化建设的内涵和意义,理清工作思路,把标准化建设作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的主要抓手,增强推动标准化建设工作的主动性和紧迫性,建立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大力推进企业创建,提高企业和区域的本质安全水平。
二、加强培训教育,全面启动创建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使安全监管人员和企业有关人员真正了解标准化作用,掌握建设方法;要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标准化建设的法定责任意识,培育企业自主创建能力;指导推动工贸行业企业全部启动,通过3至5年时间全面完成创建,使企业建立自主管理的、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体系。
三、分级分类监管,执法推动创建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企业标准化建设与日常监管、专项检查、“打非治违”等工作相结合,把企业自主创建、年度自评、自评报告公示情况作为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有针对性地确定执法检查频次和处罚尺度。对未开展标准化建设的企业,加大执法力度,实施重点指导和监管,对其非法违法行为一律依法按规定上限处罚,以执法推动企业主动创建。
四、深化激励约束,市场引导创建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继续协调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工商、质检和银监等有关部门,综合运用经济政策、荣誉、信用等激励约束手段,调动企业自主创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进一步推动企业标准化建设情况与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费率挂钩,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贷信用等级评定等政策的落实,用市场化的方式,引导企业主动创建。
五、规范考评管理,严把建设质量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严格的考评工作机制,加强对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评审人员的监督管理,着力解决“为取证而取证”、“为达标而达标”造成的现场管理与制度建设“两层皮”的问题。对自愿申请评审的企业,要严把评审质量,严禁评审单位替代企业创建、评审走过场、咨询与评审“捆绑”收费等违规行为。对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牟取不当利益等行为的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要一律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
六、扎实持续推进,巩固建设成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标准化建设质量作为衡量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标尺之一,按照“五落实五到位”的要求开展标准化建设“回头看”。监督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抓标准化建设情况、全员参与创建情况、全员岗位达标情况、失分项整改情况、标准化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及持续改进情况,督促企业及时改正,不断提升创建水平,全面提升全员的安全生产素质和能力,由“要我创建”向“我要创建、我会创建”转变。为提升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水平和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坚实保障。
安全监管总局
201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