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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5年05月22日

关于山西省晋城市“5·16”中毒事故的通报

发 文 号:安监总厅管三〔2015〕47号
发布单位: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5-05-2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瑞兴化工有限公司
5·16”中毒事故情况的通报
安监总厅管三〔2015〕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5年5月16日上午7时左右,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瑞兴化工有限公司二硫化碳生产装置泄漏,在检修过程中发生中毒事故,造成8人死亡、6人受伤。瑞兴化工有限公司主要以焦炭、硫磺为原料,通过合成、脱硫、冷凝、精馏、再冷凝等工艺生产二硫化碳(已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年生产能力1.2万吨。事故发生在二硫化碳冷却池,该冷却池是长8.4米、宽4.4米、深2.2米的长方形水池,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合成反应产物(二硫化碳和硫化氢气体)经过水池内冷却管,二硫化碳被冷凝成粗产品,含有硫化氢的尾气回收利用。
据初步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二硫化碳冷却池内冷却管泄漏,1名操作人员在未检测有毒气体、未办理受限空间作业票证、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入池内进行堵漏作业,造成中毒,其他13人连续盲目施救,致使事故伤亡扩大。事故详细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事故发生以后,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受伤人员,查明事故原因,举一反三,防范类似事故发生。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已对这起事故的查处实行挂牌督办。事故暴露出该企业在风险防控、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员工培训等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教训,杜绝类似事故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强化风险防控意识,提高科学施救能力。有关企业要切实重视和加强对涉及高度危害介质,尤其是硫化氢等高度有害气体的安全风险防控。一是要根据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毒物质的泄漏,全面识别可能存在的各类风险,有针对性地制定现场处置预案,预案要简明扼要、可操作性强,要通过日常培训和演练,使每一位岗位操作人员都能熟练掌握应急情况下处置的程序、方法。二是在出现人员遇险时,要做到科学施救,严禁未正确佩戴防护用品盲目施救,以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
二、切实加强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要高度重视受限空间作业存在的安全风险,加强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要严格按照《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4号)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等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受限空间作业管理规章制度。要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作为安全管理的红线,坚决杜绝未经审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审批过程走过场等现象,确保制度得到不折不扣执行,确保受限空间作业安全。
三、加快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二硫化碳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年第19号公告)已明确要求2015年4月30日前必须全部淘汰间歇焦炭法生产二硫化碳的生产工艺。各地区要组织对二硫化碳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列入淘汰目录的,要坚决淘汰并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要督促辖区内有关企业对未经正规设计的二硫化碳生产装置开展安全设计诊断,凡是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
四、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各地区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工作。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石油化工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5〕43号)要求,立即组织开展辖区内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的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组织好《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的贯彻落实,督促所有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执行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标准规范。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进入受限空间、动火等特殊作业纳入日常安全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于7月31日前将隐患排查整治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贯彻落实情况,书面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请各地区迅速将本通报传达到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每一个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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