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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3年06月25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 文 号:安监总办〔2013〕73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发布日期:2013-06-1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
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监总办〔2013〕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近期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16号)要求,全面、深入、彻底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进一步细化检查具体内容、标准和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3年6月17日
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
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坚持“企业自查是基础、政府督查是关键、消除隐患是核心、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是目标”的工作原则,开展一次彻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铁腕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真查真改、真整真治,重在强化责任、重在基层落实、重在消除隐患、重在实际效果。
二、检查时间和范围
2013年6月至9月底,对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全国各地区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行业领域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彻底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对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检查内容。
1.安全生产工作总体情况。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严格监管执法,严格安全许可,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
2.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是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16号)进行了全面部署,组织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了彻底的自查自纠;是否对所有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进行了全过程的督查检查;是否建立并严格落实了大检查相关工作制度。
3.深化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工作情况。相关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是否取得实效;“打非治违”联合执法机制是否建立和完善;是否对2012年“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查出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行了登记造册,并严格按照“四个一律”要求进行了查处;“打非治违”工作各项措施是否得到落实。
4.事故查处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是否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每一起事故进行了严肃查处;责任追究是否严格依法,对责任人的处理是否得到落实;是否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把各项防范措施落到实处。
5.汛期安全防范情况。是否组织开展了汛期隐患排查和隐患点除险加固,汛期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建立与气象、水利、国土、渔业、海洋等部门的日常联系制度,建立和完善了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预报、预警、预防机制,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内容。
1.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彻底自查自纠情况。是否认真组织开展了全面深入、细致彻底的自查自纠,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认真检查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是否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建立台账并落实整改;排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是否在单位内部进行了公布,并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2.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建设情况。各类建筑、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各个环节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的要求;各类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是否建立和严格执行了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是否依法执行了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存在“三违”行为。
3.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基础工作情况。是否把安全第一、生命至上、保护职工生命作为最重要的职责,是否建立和严格落实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三项岗位”人员是否做到了持证上岗;是否对生产一线职工特别是农民工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劳动组织、用工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是否开展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否健全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安全设施维护保养和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情况。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是否完好;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是否完好并定期进行检验检测;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重点环节、部位和重大危险源是否进行了普查建档、风险辨识和24小时的监控预警,是否严格落实了安全防范措施。
5.人员密集生产场所安全情况。生产场所消防设备设施、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是否完好并保持出口、通道畅通,是否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经常演练;是否经常对特种设备和涉及液氨等危险化学品使用的设施设备、安全附件进行安全检查;重点部位自动监控、泄漏检测报警、通风、防火防爆设施设备是否运行正常和定期维护。
6. 汛期安全防范情况。是否建立和落实了汛期安全责任;是否开展了汛前、汛期、汛后安全检查;是否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进行了防范和治理,是否严格执行遇重大险情预警停产撤人制度。
除上述检查的共性内容外,金属非金属矿山(包括露天矿山和地下矿山)、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开采(包括海洋和陆地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专项检查重点内容见附件。
四、检查方式方法
(一)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纠全覆盖。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自查自纠方案,细化明确具体检查内容、标准、要求和责任。对照大检查内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每个部位、每个环节进行细致彻底、全方位的检查,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制表一一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排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签字后,在单位内部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并每月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作为事故查处的重要依据。
各相关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在本企业内部认真组织自查自纠,并加强对下级单位的检查。各驻地中央企业要自觉接受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中央企业集团总部要及时将检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地方政府监督检查全覆盖。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面开展大检查,并由政府牵头组织检查组进行督促检查。要对本地区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一次调查摸底,摸清安全生产基本情况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基础台账,制定督查检查工作方案,细化明确检查内容、标准和要求。省级检查要全覆盖所有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省属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并对全部市(地)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市(地)级检查要全覆盖所有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辖区内直接监管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并对辖区内各县(市、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县级检查全覆盖本辖区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分析研究大检查工作中的问题,及时加强指导,并将有关情况每月上报地方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相关部门督导检查全覆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会同相关部门,针对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实际,组成督查组赴所有省(区、市),对各地区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进行全过程的督查、抽查,组织互查,开展专项检查、督导。
(四)创新检查工作方式。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要在全面督查检查的基础上,广泛采取明察暗访、突击夜查、随机抽查、回头检查、交叉互查、蹲点驻守、专家检查等多种方式,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搞接待方案,深入基层、直插现场,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解剖麻雀式”的检查,深挖细究,着力找准、查实隐患和问题。要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深入现场,注重从技术层面查找隐患,真正发现和解决问题。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把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首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取得实效。要认真研究部署、组织指导相关行业领域的大检查工作,抓紧结合实际制定细化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要求和责任,及时总结分析大检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综合组织协调和基础信息汇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成立由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对大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制度保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精心制定并严格实施工作例会、台账备案、信息交流、调度统计、监督考核、总结报告等保障制度,健全完善重大隐患问题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确保大检查高效进行、有序开展。
(三)严格监管执法。要以更加“严细实”的作风,以对隐患和问题“零容忍”的态度,坚持“命”字在心、“严”字当头,严格执法,敢抓敢管,忠实履行职责,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对查出的每一起隐患和问题,要现场提出处理意见,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实行挂牌督办,并跟踪落实。对存在隐患拒不整改或查出重大隐患和问题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组织纪律要求对相关责任人就地严肃处理,并及时进行通报。建立和落实检查工作责任制,对因隐患整改不到位而引发事故的,在严肃追究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责任的同时,要倒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四)广泛宣传发动。要结合当前开展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采取集中报道、配发评论、开展访谈等多种形式,深入广泛宣传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意义、内容、要求,扩大声势、推动工作。充分发挥群众和舆论监督作用,设立举报电话、信箱,鼓励社会举报并兑现奖励,各省(区、市)要保持“12350”举报电话24小时开通。抓住正反两方面典型,在新闻媒体上深入解剖分析、广泛宣传,做到“一矿(厂)出事故、万矿(厂)受教育”,“一地(厂)有隐患、全国受警示”。及时曝光安全检查走过场、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公布典型事故查处结果,强化警示教育。
(五)定期报送情况。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相关情况和信息的报送工作,并及时编发简报专刊,反映情况、交流经验。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于每周五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送大检查主要做法、成效和发现的突出问题及1-2个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每月25日前报送本月大检查进展情况的月度小结材料;大检查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并形成总结报告,于10月15日前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六)构建长效机制。要认真梳理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总结提炼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完善制度和规范标准,提升安全监督管理水平。要把安全生产大检查与“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安全专项整治相结合,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机制,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细化到每个岗位的日常隐患排查整改制度,着力提升企业安全保障水平;要定期向地方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备隐患排查情况、整改结果,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
附件: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专项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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