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集中宣讲活动的通知
发 文 号:安监总厅培训〔2013〕82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3-05-2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开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
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集中宣讲活动的通知
安监总厅培训〔2013〕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以下简称《决定》)印发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高度重视,有26个省(区、市)结合实际制定了具体实施意见,21个省(区、市)组织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部署,8个省(区、市)成立了专门领导小组,有的地区还通过多种方式深入基层和企业开展宣贯培训,取得明显成效。但各地区和单位《决定》宣传贯彻工作开展还不够平衡,有的没有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有的行动明显滞后。为推动《决定》宣传贯彻工作广泛、深入开展,确保《决定》提出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于2013年6月初至11月底,在全国开展《决定》集中宣讲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讲师团,利用半年时间,深入基层、深入企业集中宣讲《决定》精神,督促各类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高危企业)认真履行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强化安全培训基础建设,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进一步预防和减少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宣讲主要内容
(一)《决定》出台的背景、内容概要、基本特点及重大意义;
(二)安全培训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
(三)安全培训责任体系的主要内容;
(四)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准入、“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职工先培训后上岗、师傅带徒弟等安全培训制度;
(五)安全培训违法处罚和“三个一律”责任追究制度;
(六)企业安全培训经验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酿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案例分析。